朋友的帐号被吃掉,我帮他代po,
希望大家不吝解答,感恩
问题:
题目:甲与乙共有一栋于民国(下同)78 年间建造完成并已办理所有权登记之二层楼房,
其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订有分管契约。因甲与乙久未居住,丙乃于 81 年间擅自住入该
房屋之二楼,同时并自己出资在屋顶阳台兴建健身房一间(性质上属于独立之不动产),嗣
丙又于 93 年间擅将该房屋之一楼出租于丁,约定租期 10 年,租金为每月新台币 8,000
元,且已依约交由丁占有使用之。问:在下列诉讼中,相关问题发生争执时,法院应如何裁
判?理由何在?
(一)于 99 年 2 月间,甲拟起诉请求丙拆除健身房并返还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对丙起
诉,问:甲得否单独起诉请求丙拆除该健身房并返还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诉之声明为:“被
告丙应拆除坐落在屋顶阳台之系争健身房,并返还系争房屋予原告甲”,法院应如何处理?
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对丙起诉请求拆除健身房并返还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诉讼中得
否主张消灭时效已完成而拒绝之?3.若丙在诉讼系属前,已将该健身房出卖予戊,并交由戊
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请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
(二)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问:1.丙若欲起诉丁给付该等积欠之房租,在此程
序中,丁得否以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绝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张丙、丁、戊构成不当
得利,应返还之?(20 分)
`问题:` 第二小题解答:就戊之部分,依社会通念,占有该健身房,通常即享有占有座落
之不动产。故戊对甲乙房屋有使用收益,无正当权源,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即在于` ,本题中因戊不知悉丙所出卖之健身房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建物。故对
于起诉前之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戊是否可以对甲乙主张952,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
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