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继承的归扣规定为何只限特定原因?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4-21 13:23:27
民法继承关于归扣的规定...
第 1173 条
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应将该
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
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有疑问的是为何只规定"因结婚、分居或营业"须要做归扣的计算?
有什么特殊的立法背景或理由吗?
谢谢。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4-21 14:08:00
理由是:应继分前付,这些钱原本是死了才要给你,因为这些事由提早给你,在分遗产时就要扣掉阿至于为何是这三件事,要去翻立法理由,看看当时主导者在想啥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22-04-21 17:58:00
没有道理,所以才有见解认为不限这三类,只要有应继分前付的表示就应该归扣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4-21 19:08:00
那可惨了,草民怎么会知道这是应继分前付呢www如果要放宽到实质认定,那这条就被架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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