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突然想到一个宪法的问题

楼主: cj3x04gp6 (空)   2022-04-21 11:48:38
我作法续考题 突然想到
大法官释字 里面有说 秘密通讯自由是隐私权的一种
可是宪法并没有明列隐私权 却名列秘密通讯自由
所以我是觉得秘密通讯自由 应该是要在 宪法第22条
而不是单独列在宪法第12条 因为这就代表隐私权其实有明列在宪法了
这样才不会有所矛盾 自打嘴巴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作者: LeftCorner (仆は臭肥宅です。)   2022-04-21 12:03:00
隐私权的范围不仅止于秘密通讯啊
作者: Jasonfm89 (Jason)   2022-04-21 12:06:00
秘密通讯自由只是隐私权的一种态样隐私权可能还包括其他比如日记本 就要适用概括基本权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2-04-21 12:48:00
你是指释字631的“秘密通讯自由乃宪法保障隐私权之具体态样之一”这句话吗? 隐私权在603之后就被大法官说是概括基本权之一 如果以释宪顺序来说是没有矛盾 而宪法第12条的秘密通讯自由其实范围很窄 黄朝义老师的说法是“确保人民就通讯之有无、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等等事项 有不受国家及他人任自侵扰之权利”而薛智仁老师则是觉得这条是在讲“讯息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第三人中途拦截刺探的脆弱性”具体可以看一下106台非259 应该可以更了解我自己的理解是宪法有明定的秘密通讯自由是因为当时的时空背景国民政府要抓匪谍(?所以都会挂线监听人民的电话 那时又没有什么网络电话可以打 所以要避免被监听所以才会制定这条(所以我自己是觉得薛智仁老师的讲法虽然是少数说但我觉得很有道理)而随着时间的流逝 大家开始有了“隐私权”的概念 你一定有一些事情不像被人家知道或看到 所以会有一些防制措施(如把门关起来 用衣服遮住不想被别人看到的地方)但当时制宪者没想到这间是所以才会被归在第22条 当然这是我自己的脑补 所以不一定是正确的XD而两者又有相似性(都不想被外人所知)所以才会说秘密通讯自由是隐私权的具体态样之一希望这样有帮助到你
楼主: cj3x04gp6 (空)   2022-04-21 13:44:00
谢了 只是一时想到这个问题感谢了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4-21 14:13:00
借问,黄与薛的两个讲法,我觉得不矛盾阿,黄的说法是“保障方式”,薛的说法是“保障理由”,怎么会有少数说问题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22-04-21 16:45:00
理解完全错误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2-04-22 10:10:00
黄等学者主要认为秘密通讯自由是在保障讲话的人的意思表示 薛则是认为重点不在讲话的内容而是通讯过程的脆弱性啊我打太快 上面我括号黄老师的地方是释字631的内容大部分学者都觉得通讯(不管是通保法或是宪法上的通讯保障自由)都是在说“两个以上之人之特定参与通讯者间的意思交换”
作者: terryisbest (Terry)   2022-04-24 14:54:00
当年国大制宪的时代背景,与当代大法官补充释宪的立场不同,12条就像台南古蹟陈碑,22条就像是台北信义区101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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