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铭言:
: 大家早安!
: 90年司法特考
: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认领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后,丙继承乙之遗产。乙死亡之
十
: 年后,甲于血型血液检验中,发现乙、丙间并无血统关系之联络,乃否认丙为乙之子女
,
: 进而主张丙应返还所继承之遗产。试问:甲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 有关甲请求丙返还遗产部分,书上多以767条物上请求权作解答,请问为何不用179条的
不
: 当得利?
: 谢谢!
个人浅见:
除戴东雄教授外,多数学说认为无真实血缘关系之认领不生效力,既然认领无效,丙非乙
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当然也不是继承人,既非继承人,遗产当由第二顺位之继承人甲于乙
死亡时继承,丙根本没有继承遗产,自然也没有不当得利问题。
至于丙可能现实上占有或取得遗产之不动产登记,甲本得依民法第1146条请求回复,然本
题自继承开始已逾10年,故甲应视遗产为不动产或动产分别依767第1项中段请求涂销不动
产登记或767第1项前端请求回复。
另外补充,倘若本题甲于继承开始后15年始发现丙非继承人,依释字771号解释意旨,为
顾及法律安定,甲亦不得依767主张回复请求权及妨害排除请求权。
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