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司法特考-民法

楼主: LinBurro (Burro)   2022-04-16 22:49:00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铭言:
: 大家早安!
: 90年司法特考
: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认领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后,丙继承乙之遗产。乙死亡之

: 年后,甲于血型血液检验中,发现乙、丙间并无血统关系之联络,乃否认丙为乙之子女

: 进而主张丙应返还所继承之遗产。试问:甲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 有关甲请求丙返还遗产部分,书上多以767条物上请求权作解答,请问为何不用179条的

: 当得利?
: 谢谢!
个人浅见:
除戴东雄教授外,多数学说认为无真实血缘关系之认领不生效力,既然认领无效,丙非乙
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当然也不是继承人,既非继承人,遗产当由第二顺位之继承人甲于乙
死亡时继承,丙根本没有继承遗产,自然也没有不当得利问题。
至于丙可能现实上占有或取得遗产之不动产登记,甲本得依民法第1146条请求回复,然本
题自继承开始已逾10年,故甲应视遗产为不动产或动产分别依767第1项中段请求涂销不动
产登记或767第1项前端请求回复。
另外补充,倘若本题甲于继承开始后15年始发现丙非继承人,依释字771号解释意旨,为
顾及法律安定,甲亦不得依767主张回复请求权及妨害排除请求权。
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23:53:00
都要求继承返还了,还能说没有继承遗产?不当得利不就常发生在一开始受有利益,之后法律上原因消失而产生不当得利吗?此时你会说他本来就没有法律上原因所以没有不当得利吗?
楼主: LinBurro (Burro)   2022-04-17 00:06:00
就是因为主张自己是继承人有继承遗产,所以向僭称继承人主张1146,而不是倒果为因说因为主张继承回复,所以有继承遗产。个人认为如果要说有不当得利,也仅仅是受有不动产“登记之利益”而已,所有权仍是真正继承人所有,此时登记名义人跟所有人不同,所以需要主张妨害除去请求权。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4-17 12:42:00
回原po ,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话,除了767前段,179跟184应该也可以主张吧,至于不动产确实我也认同179应该是请求登记之利益,184就是依213恢复原状(当然前提是要有主观要件)!
楼主: LinBurro (Burro)   2022-04-17 13:35:00
怎么说呢?不问动产或不动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均由继承人取得,仅仅是不动产须经继承登记后方得处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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