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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益] 刑法第三十ㄧ条第ㄧ项拟制
楼主:
Andrea88
(goodtea)
2022-03-27 19:09:54
如题,间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为我国实务见解,但学说是说倘
若被利用人没有该特殊身份则无法成立间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师讲解的题目为假设利用人
乙没有公务员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贿赂,因乙欠缺公务员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请问
上面的见解是学说见解吗?依照实务见解可以拟制公务员身分形成间接正犯吗,谢谢大家
作者: kenbuy (小小白)
2022-03-27 20:03:00
依照司法院字第785号应该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不过你提到利用无身分者实行纯正身分犯,好奇问一下不是应该共同参与才论教唆吗?纯正身分犯的间接正犯印象中不适用犯罪支配论
楼主:
Andrea88
(goodtea)
2022-03-27 20:27:00
老师假设的题意是乙叫甲去收钱,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不是共同参与
作者:
MrCh0
(MrCh0)
2022-03-27 21:02:00
通说是乙因为没有公务员身分而不成立正犯,仅能成立共犯,但因为没有正犯不法可供从属(甲无故意)不成立本罪实务是透过31条的 法理 拟制乙为正犯但如果是214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实务就认为是213条间接正犯的明文化了~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2-03-27 23:14:00
首先 学说多数说认为 要成立间接正犯系采犯罪支配理论但在意图犯、己手犯、义务犯(包括纯正身分犯)并不是用犯罪支配理论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帮助教唆)但实务都直接用31条一项拟制身分给她 所以依实务见解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3-28 08:42:00
这个东西真的很乱,首先纯正身分犯如果采间正形式,学说上主张利用人必须有身分,否则就只能成立教唆,但特别的点是公务登载不实和使公务登载不实,惟实务全部都丢31条拟制其次刚刚说的使公务登载不实和公务登载不实的关系也是实务和学说吵很凶的问题,就是实务认为使公务登载不实就是无身份之人利用有身份之人成立纯正身份犯时可以处罚间正的“特别规定”,但学说的理解则是,这是成立教唆犯原则的例外规定最后,根本的问题在31条就是个智障法条,一切的问题都从这里开始,台湾首创独步全球
作者:
sinksink
( ?)
2022-03-28 18:49:00
其实也不算我国首创,因为这鬼梗立法源头来自德国梗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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