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怠金可不可以作为公法上强制执行之手段?

楼主: cj3x04gp6 (空)   2022-03-06 10:43:31
我看申论或者其他选择 都写不可能
但是行政执行施行细则第二条 怠金 代履行属于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
那为何怠金 代履行不能成为公法上金钱给付的执行手段?
是我哪里理解错误?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作者: kuhper (kuhper)   2022-03-06 12:58:00
怠金的用处是促行为不行为义务的间接强制方法,但怠金本身应该还是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仍不缴就用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作者: chengzi   2022-03-06 14:29:00
原PO是否将执行“标的”与执行“手段”混淆了?
作者: AMPM ( )   2022-03-06 19:14:00
同楼上,如果依标题,可以呀,怠金本来就是间接强制,是公法上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那如果依你文章内文“怠金 代履行能不能成为公法上金钱给付的执行手段?” 不行呦,怠金代履行是督促义务人行为不行为义务之执行,逾期不缴纳,移送行政执行处依第二章规定执行之(第34条),那第二章的规定是什么,是拘提管收=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手段
楼主: cj3x04gp6 (空)   2022-03-06 2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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