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人生温拿好
请问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一)决议,调职后失去主管加给,叙原职等职级,不服仅得申诉再申诉,不得行政诉讼。
在释字785后,是否变成可以行政诉讼?
另外再问一个,法务部在释字785后,对公务人员保障法发出函示,该函示将很多原本视为管理措施之行政行为改视为行政处分,其中调职不同机关之行政行为是行政处分
我对调离原机关有疑问,内政部营建署>内政部警政署是行政处分吗?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是行政处分吗?
关键在于该机关是否为行政机关吗?
手机排版伤眼,请见谅,谢谢各位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