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申诉再申诉后行政诉讼

楼主: fuokcandy   2022-03-04 10:14:39
各位人生温拿好
请问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一)决议,调职后失去主管加给,叙原职等职级,不服仅得申诉再申诉,不得行政诉讼。
在释字785后,是否变成可以行政诉讼?
另外再问一个,法务部在释字785后,对公务人员保障法发出函示,该函示将很多原本视为管理措施之行政行为改视为行政处分,其中调职不同机关之行政行为是行政处分
我对调离原机关有疑问,内政部营建署>内政部警政署是行政处分吗?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是行政处分吗?
关键在于该机关是否为行政机关吗?
手机排版伤眼,请见谅,谢谢各位不吝指教。
作者: WanLiao0724   2022-03-04 12:57:00
主管加给应是因为职务有的,不是本俸,没有损害身分法益所以他只能提申诉再申诉,但若不服应该是可以再提行政诉讼调离原机关如果是同官等官阶应该就只是管理措施(若有不对请鞭小力,还在学习行政法中)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22-03-04 13:38:00
楼上是对的。(成功用过785赢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跨机关就是行政处分,关键在是否是机关没错。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22-03-04 15:22:00
有两种说法,一个是109铨叙部在释字785后的新函释,偏向再申诉后不该提行政诉讼,林清偏此说法;另一个说法是在J785后,再申诉后可提行诉,但只能提一般给付跟确认诉讼,因非行政处分不知道有没有人有更精确的见解?求解~
作者: yauzhang01 (欧德耶诺)   2022-03-06 19:45:00
考上了就将行政法还给老师了,但攸关公务员自身权益部分,若因为单位内部规定而受侵害自可提起申诉再申诉,释字785的考点在于再申诉后能否提出救济,端视该项内部管理有无侵害公务员,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影响,785是加班补休或换取现金自有侵害财产权,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另外调职令,跨区的当然算行政处分,自可提出行政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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