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50 条
法官之惩戒处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职务,并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
<律师法>
第 5 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律师证书: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并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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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之前有女法官当庭对少年犯言语暴力和要求自行掴掌的评论...
发现被免职的法官不能当律师,连公务员都不能当。
否则以法官既有的法学知识去随便考个政风或法制人员,应该很容易考取。
但不得再担任公务员,等于以前苦读法律所累积的知识无法发挥...那还能当什么?
只能屈就去当别人的助理吗? 这样的规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工作权了吧。
另外,若当初惩戒处分下来之前,提早辞职或转职律师,那么这规定还会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