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释字371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2-14 19:21:17
释字371摘录:
...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
,自应许其先行声请解释法,以求解决。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
定停止诉讼程序,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声请本院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停止适
用。
请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二项哪里违宪?释字371看了3次还是悟不出...
有请高手解惑,感恩!
补充: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二项: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牴触宪法之疑义时
,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作者: alice1967 (kimos)   2022-02-14 19:26:00
实质违宪审查权
作者: Gvant   2022-02-14 19:49:00
该号解释理由书内“··· 法官应以其为审判之依据,不得认定法律为违宪而迳行拒绝适用···”明确表示法官无法律位阶法规范违宪审查权限。且在该号释字内创设“具体规范审查”,使各级(非仅终审法院)法院得针对法律声请释宪,因此,确立我国法律违宪审查为集中制。(但仍有反对见解,可以去看李念祖老师写的文章,可以更了解双方说法!)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2-02-14 22:51:00
因为宪法第80条说法官要依法(法律位阶的法)审查=不能迳对法律拒绝适用而为审理但大审5条2项只说高院、最高院的法官可以声请“无法适用地院法官也要声请违宪审查的情形”所以违宪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2-14 23:20:00
感谢,不过为何违宪的第五条第二项可以一直用到去年底没修订?
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2022-02-15 08:56:00
因为释字371就取代了旧5条2项,而且公法学界向来是一片混乱,没什么领头学者,难以取得共识,拖很久不修法也不意外,现在已经有宪法诉讼法,还是有学者觉得这个法定的很烂。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2-15 09:38:00
谢谢,我以为一律适用“2年后停止适用”这个通则,所以一定要修订,可能有371可用,所以不适用该条,但不适用的法令好几年不修订也怪怪的(虽然现在有宪诉法)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2-02-18 22:46:00
更正一下自己推文是最高院跟行政法院(以前只有行政诉讼一级一审)可以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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