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371摘录:
...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
,自应许其先行声请解释法,以求解决。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
定停止诉讼程序,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声请本院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停止适
用。
请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二项哪里违宪?释字371看了3次还是悟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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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二项: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牴触宪法之疑义时
,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