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法院违法采证不具任意性之自白,救济?

楼主: sqe123456z (可爱就是正义)   2022-02-13 16:23:54
题目是这样
“被告抗辩其于警询之自白笔录系出于警方胁迫而来,法院应如何调查?
若法院于判决理由栏称:
经调查后在心证上认为该不正方法之使用,并无达到确信之程度,
因此仍采用该自白,则法院之采证是否合法?”
拟答草稿如下
1.自白是否出于任意性为程序争点,采自由之证明即可(93台上2251)。
依刑诉156第三项规定,应先于其他事证优先调查
2.依实务(94台上275),自白之任意性有疑虑时
于心证上无须达确信程度始能认定,
认定结果利益归被告,不利益由国家负担,
因此法院仅须有相当程度怀疑该自白不具任意性,即应予排除。
因此,法院采证不合法。
疑问点在后续,法院违法采证后救济该如何进行呢?
我虽然直觉是想到158-4,在审判期日由合议庭来权衡是否有无证据能力
但准备程序之法官,也会是审判期日之受命法官
若是以158-4来试图排除被法院违法采证之不具任意性之自白
等同是要审判程序之受命法官,承认自己在准备程序所犯之错误来自我纠正
我虽然不知道正确的救济方法是如何,但我猜应该不是这样进行吧?
还是说只能在辩论终结后,以379第10款法院证据调查未完备,来作为上诉第二审第三审理
由吗?
正确的救济方式是如何呢?
作者: catvvine (catvvine)   2022-02-13 20:48:00
你想太多了,实务上这种小问题一大堆,没有拉不下脸的事
楼主: sqe123456z (可爱就是正义)   2022-02-13 21:43:00
所以以158-4法院自己在审判期日排除证据就可以了吗
作者: kilof (KiLoF)   2022-02-13 21:53:00
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能在审判程序中调查应该要上诉救济 理由应该是判决违背法令
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2022-02-15 10:44:00
自白欠缺任意性,用156第1项就排除证据能力了,不用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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