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因物权行为错误,买受人所应返还之利益..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1-17 19:04:18
谢谢大家的回复,不过有个前提之前没写到。
因为在讨论不当得利之前,该段落有先讨论物权行为得否撤销的问题。
有提到物权行为错误是因为表意人(出卖人)的过失,依民法88但书不得撤销。
那么既然不得撤销,表示该物权行为仍有效,加上移转登记,纵使与债权契约不一致,
但基于物权的无因性,不动产的所有权似乎就有效移转于买受人了。
所以我才会认为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利益为所有权似乎没有问题。
如果物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那么登记名义移转=\=所有权移转,这可理解。
但问题是物权行为虽然是错误意思表示,但因不得撤销,仍应该认为有效。
所以整个买卖看起来视这种情况...
债权契约内容=\=物权契约内容=移转登记内容。
(仅有A地) (A+B地) (A+B地)
看起来买受人似乎就取得B地所有权了。
※ 引述《baseball5860 (法盲克星)》之铭言:
: 看了一下下面的回复似乎都没有回复到问题...
: 在这边简单回复一下
: 因为系争情形属于登记错误,当事人间并无移转所有权之让与合意,所以所有权尚未移转(也就是所有权虽然外观上经移转登记,但实际上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换言之,买受人此时所受之利益乃“登记名义”之利益,因此须依不当得利返还予出卖人的也是该登记之利益,以上。
: 希望对原po有所帮助!
: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号 民事
: : 裁判日期:民国 83 年 01 月 28 日
: : 要  旨:
: : 既因错误而将非买卖标的土地移转登记与买受人,纵然无法依错误之法理
: : 撤销意思表示。惟因错误造成之物权行为,买受人取得非买卖标的土地,
: : 应认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卖人受有损害,自应返还其利益。
: : ================================================================
: : 在王泽鉴老师的<不当得利>书中,针对此判决补充:“应注意的是,在此
: : 情形,买受人应返还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或
: : 土地的占有。”
: : 这边读起来有些困惑。因物权行为错误,土地已经移转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 : 在外观上买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那么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利益,就
: : 直接说是土地所有权不就好了吗?为何强调仅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 : 请问大家,谢谢。
: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1-17 20:13:00
物权无因性,应该是指物权行为效力不因债权行为而受到影响。所以物权行为效力要视是否达成要件而定,以不动产的移转为例,则要有移转合意、交付、登记,现在是合意的要件没有达成,所以所有权未让与,故以返还登记为诉讼标的
作者: baseball5860 (小T)   2022-01-17 20:28:00
就像我的回文讲的,没有让与合意,就算有登记一样不会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所以根本不用返还所有权的利益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1-17 23:31:00
我的想法是,这件案例是缺少让与合意的情状,故不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力;因此不涉及撤销。如果解释为意思表示错误的问题—让与合意出现瑕疵,且不得撤销,那么所有权就会发生移转,需要返还的利益标的确实为所有权。看过判决后,其中当事人确实也主张所有权返还。所以老师那么写,我不晓得原因,可能是有漏看书中其他内文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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