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号 民事
裁判日期:民国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错误而将非买卖标的土地移转登记与买受人,纵然无法依错误之法理
撤销意思表示。惟因错误造成之物权行为,买受人取得非买卖标的土地,
应认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卖人受有损害,自应返还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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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泽鉴老师的<不当得利>书中,针对此判决补充:“应注意的是,在此
情形,买受人应返还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或
土地的占有。”
这边读起来有些困惑。因物权行为错误,土地已经移转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在外观上买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那么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利益,就
直接说是土地所有权不就好了吗?为何强调仅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请问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