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因物权行为错误,买受人所应返还之利益..

楼主: baseball5860 (小T)   2022-01-17 18:36:21
看了一下下面的回复似乎都没有回复到问题...
在这边简单回复一下
因为系争情形属于登记错误,当事人间并无移转所有权之让与合意,所以所有权尚未移转(也就是所有权虽然外观上经移转登记,但实际上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换言之,买受人此时所受之利益乃“登记名义”之利益,因此须依不当得利返还予出卖人的也是该登记之利益,以上。
希望对原po有所帮助!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号 民事
: 裁判日期:民国 83 年 01 月 28 日
: 要  旨:
: 既因错误而将非买卖标的土地移转登记与买受人,纵然无法依错误之法理
: 撤销意思表示。惟因错误造成之物权行为,买受人取得非买卖标的土地,
: 应认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卖人受有损害,自应返还其利益。
: ================================================================
: 在王泽鉴老师的<不当得利>书中,针对此判决补充:“应注意的是,在此
: 情形,买受人应返还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或
: 土地的占有。”
: 这边读起来有些困惑。因物权行为错误,土地已经移转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 在外观上买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那么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利益,就
: 直接说是土地所有权不就好了吗?为何强调仅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 请问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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