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声请人无法翻案 大法官詹森林:末代解释

楼主: conk (conk)   2021-12-10 21:23:17
标题:
声请人无法翻案 大法官詹森林:末代解释为德不卒
内文:
宪法诉讼法即将在明年1月4日上路,大法官“解释”将走入历史,但大法官今针对刑法、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强制工作”所作的释字第812号违宪解释,却规定声请人不可以据此经非常上诉程序,请求撤销所受强制工作的宣告。大法官在出具的协同意见书中直言“末代解释,为德不卒 ”。
812号解释在解释理由书中指出,释字第471号解释理由书未否定修正前刑法、盗赃条例有关强制工作的合宪性,释字第528号解释甚且认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所定强制工作相关规定,不牴触宪法保障人权意旨,812号解释也未否定过去符合宪法要求的法秩序事实。在“特殊情况”下,本号解释的声请人不能救济。
詹森林认为,释字第185号解释文揭示“司法院解释宪法,……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失其效力”。之后,释字第188 号解释理由书第1段更明确指出“本院……解释,除解释文内另有明定者外,应自公布当日起发生效力”,确认我国大法官解释的效力,原则上采法规范失效说,也就是法规范如被宣告为违宪,该法规释向将来失效,而非溯及既往自始无效。
释字第177号解释文第2段表示“本院依人民声请所为之解释,对声请人据以声请之案件,亦有效力”。该号解释并于理由书指出:“人民声请解释,经解释之结果,于声请人有利益者,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4条第1项第2款,许可人民声请解释之规定,该解释效力应及于声请人据以声请之案件,声请人得依法定程序请求救济。”
詹认为,人民声请解释,如取得有利的解释,即可据该解释经由再审或非常上诉“翻案”,但812号解释虽在主文宣告刑事法的强制工作制度违宪且立即失效,却在理由书谕知声请人不能救济,与先前的解释先例扞格,也难以接轨即将施行的宪法诉讼法。
詹森林举“通奸罪违宪”的释字第791号等解释为例,认为812号解释处理方式却不同,不仅突兀,也未保障人权。他虽乐见强制工作的规定违宪且立即失效,却也惋惜声请人无法寻求救济,认为“百味杂陈,感慨万千”。
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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