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老师 民法总则(202009)页401之例题
甲中风,行动不便,向乙订购为其量身订做的轮椅。于三月三日发出,于三月
四日到达乙前,甲死亡。
乙不知甲死亡之事,用传真表示承诺并马上购买材料准备制作轮椅。
而后甲的儿子丙通知乙其父死亡之事。
于乙丙间是否成立订购轮椅契约?
或乙可否向丙请求支付购买轮椅材料所支出之费用?
关于例题二之说明在次页,要约购买轮椅,因该契约给付具客观的个人关联性,
解释上得认为依要约人的意思,要约因其死亡而消灭,不具承诺能力。
想请教先进,王师此部分所谓不具承诺能力是指表意人发出要约同时具备承诺能力?
Q1.此承诺能力是指为何?
王师说明,甲于要约到达前死亡,要约不具承诺能力。应由乙承担契约不能成立的风险。
Q2.换言之,如果要约发出,并于到达后死亡,其要约就具承诺能力?
(乙则无需承担契约不能成立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