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甲男乙女为男女朋友,乙在过农历年时须回南部父母家七天,请求甲每天为乙喂鱼而
将大门钥匙交付甲,第一天甲如约前往喂鱼后,在乙书桌前翻阅杂志,发现乙在某知名拍卖
网站的帐号密码。
甲随即使用乙帐号登入网站,并以乙之名义拍卖限量纪念币一组,并设定自1元起标。在拍
卖第五天,丙出价8000元,暂居出价最高位,但当晚拍卖提前结束。在拍卖预定期限14天届
满后不久,丙找到乙,并主张其系该市价3万元纪念币拍卖的最高出价者,双方已成立买卖
契约,乙负有交付纪念币之义务,乙否认双方成立契约。请说明:丙对乙之主张在法律上有
无理由?
张璐解题书说:标卖之表示应为要约,出价者即为承诺,是本件应由丙得标。
但民法394规定,拍卖人对于应买人所出最高之价,认为不足者,得不为卖定表示而撤回。3
95条规定应买人所为之应买表示,于拍卖物经撤回时,失其拘束力。
我不太了解为什么解题书是说,本件由丙得标,民法394规定得撤回,395说应买表示失效,
那本件既然已经撤回,怎么还有丙得标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