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买108年高点刑事诉讼黎律师函授,观看笔记时有一个问题与高点体系式分类六法
<2020/2/21版>在羁押期间有一问题是修法原因吗?
黎律师教导
一. 本刑10年以下: G1=3+2X3=9个月
<刑诉108条第五项> G2=3+2X3=9个月
G3=3+2X1=5 个月
二.本刑10年以上: G1=3+2X6=15个月
<速审法诉5条第2项> G2=3+2X6=15个月
G3=3+2X1=5 个月
但是高点体系式分类六法<2020/2/21版>在速审法第5条第2项说
*新羁押制度羁押计算方式:一审、二审,延押限六次,审级首次押三个月,其后延押二月
为限,故最多13个月(G1、G2=3+2X5=13个月〉,第三审仅能延押一次故最多5月(
3+2X1=5个月〉,书中说参考资料来源杨云骅[刑式妥速审判法第五条【羁押期限】规定
之人权意义]
G1=3+2X5=13个月
<速审法诉5条第2项> G2=3+2X5=13个月
G3=3+2X1=5 个月
想问各位两者谁对是我版本太旧的原因吗?是修法原因?还是杨云骅老师特殊见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