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行政法比例原则时事题问题

楼主: RaY4451 (R.K)   2021-06-11 20:55:59
※ 引述《ime5566 (天团56)》之铭言:
: 题目:政府可不可以强迫人民施打特定疫苗呢?
: A市出了一个公告,各医院及卫生局应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造册施打疫苗人员至疾病管制
: 处。
: 有禁忌或其他原因未能施打者,应送诊断证明,否则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36条及70条第
: 一项第二款裁罚。
: 下附条文:
: 第36 条 (民众应配合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防疫检疫)
: 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
: 防疫、检疫措施。
: 第70 条 (罚锾)
: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限期令
: 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之:
: 二、拒绝、规避或妨碍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所定检查、治疗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
: 。
小弟资历比较浅,传染病防治法因为考科没有所以我也不是很熟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L0050001
刚刚读了一下该法有以下想法:
1. 70条最后一项有说“届期仍未完成改善情节重大者,必要时,得命其停工或停业”。
这样的口吻比较像是客体设定为法人、店家等。
2. 70条第一项第二款跟36条在字面上少了预防接种。
我想当初在立法时应该是有所考量才有这样的差异
3. 36条只是“应”。不是说,人民单体没有做到接受“预防接种”就要开罚。
举例来说我最近做题才发现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3条所谓的“应”,
没做到也不会被罚。
: 我的第一个想法,就是用比例原则来回答,参考书中的例子,释字690讨论传染病防治
: 法第37条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还有宪法23条的比例原则。
: 正方观点:疫苗虽为预防性作用,并不能达到完全遏止传播之效用。但因无其他侵害较
: 小之方法,自属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故符合比例原则。
: 反方观点有点想不到,不知道版上能不能提供一些思路,谢谢。
我的个人观点着重在宪法第八条自由权第一项“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
虽然后面就开始在补充逮捕拘禁的条件,
可是单看这一句就可以知道人民有对于自己身体要怎么使用是没人管的著。
政府如果要强制人民打针,在我看来是有点违宪啦。
再谈比例原则,
适当性,不打特定疫苗全国人民就有危险?打了就可以达到全国防疫的目的?
必要性,除了打特定疫苗没有其他手段办法可以防疫?
狭义比例原则,有必要为了打特定疫苗去违宪?违反个人意愿?
回到题目,我想政府应该是不能强迫啦。
既没法源依据,权限不足,又违反道德(强迫别人做没义务的事情)。
随便打打,还请指教
作者: ime5566 (天团56)   2021-06-11 21:30:00
感谢分享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1-06-15 02:00:00
释字690呢不过如果有多种牌子的疫苗可选择,规定打特定疫苗是违宪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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