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行政法比例原则时事题问题

楼主: ime5566 (天团56)   2021-06-10 20:27:01
希望能得到纯考试的讨论,不涉及政治问题。
题目:政府可不可以强迫人民施打特定疫苗呢?
A市出了一个公告,各医院及卫生局应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造册施打疫苗人员至疾病管制
处。
有禁忌或其他原因未能施打者,应送诊断证明,否则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36条及70条第
一项第二款裁罚。
下附条文:
第36 条 (民众应配合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防疫检疫)
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
防疫、检疫措施。
第70 条 (罚锾)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限期令
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之:
二、拒绝、规避或妨碍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所定检查、治疗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

我的第一个想法,就是用比例原则来回答,参考书中的例子,释字690讨论传染病防治
法第37条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还有宪法23条的比例原则。
正方观点:疫苗虽为预防性作用,并不能达到完全遏止传播之效用。但因无其他侵害较
小之方法,自属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故符合比例原则。
反方观点有点想不到,不知道版上能不能提供一些思路,谢谢。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6-10 20:57:00
人性尊严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6-10 21:00:00
先讨论目的手段关联
作者: damon10258 (阿刀)   2021-06-10 21:11:00
70条处罚锾的理由没有包含预防接种,或许可以从这里下手?
作者: tj2061 (科科我问问是不是)   2021-06-10 23:03:00
先去看公告性质吧
作者: richard85 (@.@)   2021-06-11 17:59:00
传染病防治法70条1项2款,将36条内容写了一遍并将“预防接种“删除,可见立法者有意将”预防接种”排除于裁罚权之外。行政机关订定行政命令及施予裁罚性行政处分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违反行政程序法150第2项。违反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及尊重这根本是市府认事用法严重错误,欲以不当手段达成目的。上一句牵扯到政治意味了,请忽略,抱歉!
作者: a9810601 (mystory of tomorrow)   2021-06-12 01:47:00
若将公告定性为一般处分 就适合用行政诉讼 但若定性为法规命令 就要讨论合宪性问题了(不论比较法的确认法规命令违法之诉的话)如果我的话会定性为法规命令 且有行政罚J522授权明确性应以严格标准为之 有违授权明确性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21-06-12 16:40:00
A市哪有权力管中央的事务XD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1-06-15 01:45:00
要讨论有无违宪拿48条才是有强制 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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