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355的小问题请益

楼主: CHRyan0127 (莱恩CH)   2021-06-05 08:04:24
国考版首po,想于此向各位请教民法355的问题。
在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但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否向
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小弟的想法是这样的:此时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买受人明知有瑕疵,双方均为恶意,
按民法355I明知而买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选择保护出卖人。故在此双方恶意时,出卖人
得因此脱免其瑕疵担保责任。
个人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请问这理解是正确的吗?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6-05 08:29:00
yap,双方恶意=已经依债之本旨给付这跟立法论上保护谁其实没太大关系就是一个你情我愿别再来乱的概念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1-06-05 10:46:00
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应负担保之责,只有在买受人不知(含因重大过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项不写的很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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