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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正在写司法四等民法选择题 有两题相似的题目想请教
出处是李律师《民法概要测验题一本通》
一、甲书面授权乙用甲之名义,以新台币100万元出售其所有1部车,但甲随之又以口头
指示乙要卖新台币120万元,结果丙见该书面授权,即以新台币100万元表示购买该
车。请问汽车买卖之效力?
二、乙委托甲,请甲代为出售仅使用半年之进口跑车,并言明售价不得低于新台币100万
元,同时授与甲代理权。嗣后甲以乙之名义,将乙之汽车以90万元出售予丙。关于乙
丙间买卖契约效力?
解答:
以上第一题答案给“完全有效”,第二题给“非经乙之承认,对乙不生效力”
按照解析,第一题有效是因为民法107条,代理权之限制或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
二题效力未定是因为甲逾越代理权,故属无权代理依民法170效力未定。
小弟的问题是:
1、以上两题是否都属于无权代理?(都逾越代理权)
2、如果按第一题解析的逻辑,第二题为何丙不能主张民法107?第二题乙授权甲但不能低
于100万不也是民法107条所称的“代理权之限制”吗?还是只是因为题意没有说丙主张
107条...
以上烦请版友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