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即是跟审判不可分的考题:
甲向检察官提出告诉,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实内容,诽谤其名誉,检察官侦查后,起诉被
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条第 2 项之加重诽谤罪,第一审法院审理时另外发现,乙为了诽谤
甲之名誉,在该文宣内 容中,自行伪造甲之签名信件,系一行为另构成伪造私文书及行
使伪造私文书罪,故判决被告乙同 时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竞合犯从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
断。乙收受判决书后,对所有罪名提起上诉,第 二审法院审理后则认为,乙系针对甲侵
吞公款事项提出质疑,并有相当证人证词为据,仅因无书面 证据,故伪造甲之书信,诽
谤部分依刑法第 310 条第 3 项与第 311 条,应不成罪,但伪造私文书及 行使伪造私文
书部分成罪。则第二审法院于撤销原判决后,应如何改判?
(A)仅谕知诽谤部分之无罪判决,对伪造私文书及行使伪造私文书部分,不得审判
(B)同时谕知诽谤部分无罪及行使伪造私文书部分有罪之判决
(C)谕知诽谤部分为无罪判决,但同时在理由栏内说明行使伪造私文书部分系属有罪
(D)谕知诽谤部分为无罪判决,同时另对行使伪造私文书部分为免诉判决
答案:A
不过我的疑问是,第二审对伪造私文书不得审判,但第一审已经判有罪了,此时伪造文书
是有罪的吗?另外也欢迎大大利用这释例再说明审判不可分原则
sorry,这部分好多问题...
谢谢各位的耐心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铭言:
: 在书上看到有关于刑诉第267条的规定:
: 检察官就犯罪事实一部起诉者,其效力及于全部。
: 该书说这一条乃审判不可分原则,并提到只有法官认为他部均有罪时才有其适用,但没
有
: 说原因,想请问各位大大,为何法官认为他部无罪时,就没有审判不可分原则的适用呢
?
: 刑诉本来以为快看完了,竟然出现这里最卡的地方...
: 先谢谢各位啦
: 一位刑诉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