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铭言:
: 甲要杀乙 在乙的车上装炸弹 车子发动炸弹就会引爆 但甲认错车子 装在丙的车子上 但刚
: 好丙将车子借给乙 当乙发动车子时炸弹引爆 但乙没死 请问甲如何论罪?
争点1 客体错误或打击错误(即故意存在谁身上?)
争点2 是否着手
争点3 择一故意? 几个故意?
以下直接就学说见解回答
争点1 类似的问题是,甲要杀乙 在乙的饮料下毒 结果被丙喝走
依黄汇婷老师的见解,甲认识自己 装炸弹/下毒 的行为
且预见此行为会导致 发动汽车/喝下饮料 的“人”“死亡”
其故意存在于 发动汽车/喝下饮料的 “人”
至于此人是谁,不影响杀人故意
所以是客体错误
争点2
依主客观理论说brabrabra 总之有学说认为装完炸弹/下完毒即放任风险的因果进行
不需要有其他的行为介入即可让风险实现,因此装完炸弹/下完毒即着手
本人是比较喜欢装完炸弹/下完毒 还要被害人接近该风险源才成立着手的学说XD
(空间时间密接)
争点3 我觉得这最难
我再把案例改成
甲要杀乙 于是在驾驶座设机关 车子发动就会把驾驶电死 但甲认错车子 装在丙的车子上
丙将车子借给丁 当丁发动车子时把丁电个半死(就是丁没死XD)
这下可好了
甲的动机是要杀乙 错认车子装在丙车 结果是丁发动
然后三个都没死
那到底有几个杀人故意? 成立几个杀人未遂?
这算是择一故意吗?
择一故意的经典例子
是我只有一发子弹
朝三个人的方向开枪
想说这三个人我都讨厌打死谁我都无所谓
刑法的故意是知与欲
我预见这发子弹射过去会打到三个人中的其中一个人
被打到的人会死
且这件事情不违反我的本意
即这三个人任一人的死亡都在我的预见范围内
因此通说见解认为
打死一个人 对死的人成立杀人既遂 没死的两个人各成立杀人未遂 想像竞合
没打死半个人 对三个人各成立杀人未遂 想像竞合
(惟黄荣坚老师认为,只有一发子弹,从头到尾就只认识到只会打死一个人
,只有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杀人既遂/未遂,个人也较喜欢此见解==)
但汽车电击案,能算是择一故意吗?
依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刚刚的择一枪击案
朝三个人的方向开枪,预见且欲造成三者其一之死亡
三个人任一人的死亡都在我的预见范围内
但汽车电击案
致始致终甲所预见并有意使其发生的犯罪事实
就是设计机关,使发动汽车的驾驶人会被电死
因此只有一个故意,存在于发动汽车的那个人身上
纵使本意要杀的是乙、装错在丙车
对于乙、丙皆不具备杀人故意
因为不在其预见范围内
只对发动的丁成立杀人未遂、对乙丙不成立杀人未遂
这就好像甲想杀乙,却把丙误认为乙而开枪打死了丙,但其实乙根本不在台湾
甲开枪时只有一个杀人故意,存在于目标客体(丙)上
根本不在台湾的乙只是甲的动机
因此对丙成立杀人既遂,对乙不成立杀人未遂
写是这样写,但还是有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
假如机关设好后
丁在开车门时就发现有异而报警
依照通说见解
甲于装设机关时就着手了
也有杀“人”之故意 (如前所述,故意存在于发动车的那个人)
自然能成立杀人未遂罪
但被害人是谁?
甲想杀的乙? 被错装的丙? 最接近危险的丁?
难以认定被害人是谁会影响后续诉讼上的问题...
不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