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刑法客体错误和打击错误问题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4-30 04:10:06
※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铭言:
: 甲要杀乙 在乙的车上装炸弹 车子发动炸弹就会引爆 但甲认错车子 装在丙的车子上 但刚
: 好丙将车子借给乙 当乙发动车子时炸弹引爆 但乙没死 请问甲如何论罪?
本例中甲只有于丙车装炸弹一个行为,但对乙丙分别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险
丙的部分比较好处理:
1. 丙未发生死亡结果,不成立杀人既遂
2. 至于甲是否着手实行,涉及既了未遂着手时点的认定,本题不论采实务见解(完成犯行即着手)或多数学说(支配领域脱离说),都足认已达着手
3. 接着讨论甲有无杀丙故意,这时才是提出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的见解(法定符合),评价甲有故意,因此杀人未遂构成要件该当
乙的部分个人认为还涉及因果历程错误的问题,但还是一样跑一遍:
1. 乙未发生死亡结果,不成立杀人既遂
2. 甲的着手与否同样涉及上述争议,一样已达着手,但接下来就不太一样了,即使是未遂犯同样也要求具有客观可归责性,因此要审查甲对乙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是否具备常态关联性(用实务说法就是相当因果,用错误章节的说法就是主客观单一行为因果历程不一致,回归客观归责理论处理)
这里的话,整个“炸弹放错车,丙借乙车造成乙生命法益具体危险”的因果历程应该很明显跟甲的计画还有一般人对法益侵害认知有很大的落差,构成重大因果历程偏差,因此欠缺客观可归责性而构成要件不该当。
3. 对乙部分原本到这里结束,但可以进阶思考的是,甲放置炸弹的时候,等价客体错误的范围如为何
依照等价客体错误法定符合说的概念,丙车跟乙车驾驶人同样是杀人罪上保护的等价客体,因此甲的目标误认不阻却对丙故意,那有没有可能更进一步把法定符合说的故意范围扩张到丙把其车借用给他人的情形呢,这是可以讨论的点。
换个例子会比较容易理解:
(例) 甲误丙车为乙车装设炸弹,丙将其车借给丁致丁被炸死
这个情况下应该就比较容易理解把法定符合说的故意范围扩张至丁的实益了,这也是为什么留言有人会认为本例对乙成立杀人未遂但没办法完整解释理由。
但是这个扩张只有在丁(或本例的乙)死亡才有实益,如果丁没有死亡的话,那甲只有一个杀人故意,纵使对丙丁或其他丙可能借车给其他公司的100个人,当然也只成立一个杀人未遂罪,所以本例中就算扩张至杀乙故意也没有实益,因为甲对乙丙因择一故意只会成立一个杀人未遂(再次强调这里的乙是指丙可能借车的对象,不是甲原本想要杀的那个故意对象)
所以结论的话就是甲成立一个杀人未遂,至于这个对象是对丙还是对乙其实不是那么重要,可以理解成甲制造一个生命法益的危险源头就好。
小弟拙见,欢迎指教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4-30 04:18:00
打完发现上述结论是以乙毫发无伤为前提,如果乙受伤的话,且采伤害故意跟杀人故意是包含关系的见解,则1.欠缺客观可归责性的部分依然没问题,2.本案法定符合的故意范围扩张至乙就有实益,除了杀人未遂另成立伤害既遂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04-30 08:10:00
重大因果历程偏差,检验的是客观上行为与结果的常态关联性,还是行为人主观上计画与结果的常态关联性?还请原PO协助再行查证,感谢您的热心回应,明显是个狠角色!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4-30 09:36:00
把乙丙都化成"人"这题就好解超多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4-30 10:19:00
如果这题是开枪式的客体错误,因为没有既了未遂(隔离犯)的问题,自然就不会有法定符合故意范围扩张的问题所以把题目换成开枪式(人)的确会简单很多,但把这题用开枪式(人)去想可能会忽略一些可能性
作者: joker7788996 (乔克七八九六)   2021-04-30 15:55:00
原先开枪的应该是这题#1N0Yul6O (Examination),我也是在周昉课本上看的这题不过把开枪换成汽车炸弹思考起来总感觉会东缺西漏,如果依原本开枪的方式来解就好像有什么没有回答到我想请教的是,本题是否正是因为手法为汽车炸弹而非开枪而需要额外讨论其他可能性,无法迳以原先解法一体适用?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4-30 22:15:00
未遂犯要求客观可归责性是谁的学说阿? 客观可归责就是在讨论“结果”是否能“归责”到行为人上,没有结果要怎么归责着手理论是在认定行为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既然认定已着手,那就代表你认定该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直接侵害的危险,不必、也不可再用客观归责去检验一次吧?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04-30 23:52:00
其实这题本人也不会用因果历程偏差去讨论题目,也没办法理解可以这样套用到客体错误上面,基本上本人还是维持自己的见解,也谢谢原Po的解释,或许会对有钻研这部分的人有所帮助,谢谢。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28:00
你对未遂犯的架构的理解完全错误了吧... 你本文都认定着了,代表你已经认定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直接危险,还去检验因果关系跟客观归责干嘛==你如果说用因果关系跟客观归责去认定行为对法益有造成了危险,因而认定该行为已经到了着手阶段,那还比较有道理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42:00
那是你已经假设着手需要有相当因果了欸,但实务见解就不是这样啊,实务认为行为人在隔离犯完成所有犯行就是着手啊,就算采支配领域脱离说,也只是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风险脱离支配领域,有讨论到风险跟行为有没有常态关联吗?顶多只能算是有条件因果的内涵在里面吧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48:00
不是阿,未遂犯的架构就是主观有故意,客观上行为达到着手阶段就能成立,到底去检验常态关连干嘛? (昏倒)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49:00
客观归责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在未遂犯啊1. 甲在拳击场上将乙打死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换成打到产生生命危险的未遂犯难道就变成制造不容许风险了吗?2. 甲欲下毒杀乙但剂量完全不足,乙却因特殊体质而死亡欠缺常态关联……换成乙因特殊体质产生生命危险的未遂犯难道就变成有常态关联了吗?3. 甲欲杀乙而未于羊毛上消毒致乙死亡,但消毒仍然无法完全杀菌而欠缺义务违反关联性……换成乙产生生命危险的未遂犯难道无效义务就变有效义务了吗?所以到底为什么未遂犯不用审查客观归责……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49:00
我就直接说了,着手的检验就是用主客观混合理论去检验,没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50:00
你先回答上面三个不用客观归责要怎么解吧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50:00
有人在用客观归责去检验的,你讲得那些都是在检验既遂的归责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54:00
你没办法解释就叫作意义不明喔?在拳击场上杀人未遂到底哪里意义不明了?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54:00
我先解第二个例子,这我比较看得懂你先别打字,让我把第二个例子解完甲欲下毒杀乙但剂量不足,乙却因特殊体质而死客观上条件因果关系成立,但欠缺常态关连客观不可归责不成立既遂,讨论未遂主观上甲有毒杀乙的故意,客观上依主客观混合理论说,依甲犯罪计画系欲下毒使乙致命,从客观理性第三人的立场观之,甲下毒药的行为已对乙的生命法益产生直接危险,亦与杀人罪之构成要件有直接接置及必要关连,故应已达着手之阶段,成立杀人未遂罪好,解完了,你跟我说到底为什么未遂犯要讨论客观归责跟常态关联? 知道为什么我说你对未遂犯的架构有问题了吧?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02:00
甲下毒剂量就不足还有产生客观危险喔,还是你的客观危险是理性第三人知道乙有特殊体质,啊主客观混合说什么时候用事后观点了?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3:04:00
依甲的犯罪计画,他当然是认为自己下得毒剂量够阿主客观混合理论本来就是依行为人的主观计画用客观第三者立场去检验阿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06:00
啊你的客观第三者立场在哪里?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3:10:00
甲“想像的犯罪计画”是自己下足量的毒药,以这个主观想像为“前提”,再去客观检验,甲下毒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直接危险,这就是主客观混合理论阿http://i.imgur.com/f3iKwz7.jpg 我累了,出处是艾伦刑法,区区补习班老师而已啦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12:00
……我不想跟你吵有没有着手啦,你要把欠缺常态关联性的情形全部解释为着手就这样吧,那我看你怎么把未制造不容许风险也全部解释为着手好了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3:16:00
明天再回一篇,3跟2的解法一样,主客观混合理论即可解决,我收回举例意义不明的那个推文,你举例想表达的我看懂了真的太晚了,本来发完文就要睡了==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20:00
我跟你说为什么23你可以硬干啦,因为印象理论的处罚基础只是大众印象,你只要把行为解释得大众看起来很害怕就可以着手了(但未制造不容许风险就没那么容易了)我为什么会觉得123都需要客观归责理论是因为我思考的未遂犯处罚基础是实务的具体危险(其实严格说起来是许恒达老师的具体危险,实务有时候还是会用很可怕认定着手),所以没有具体危险就是没有着手至于1解决不了的原因是未制造不容许风险就是从大众印象出发,你没办法用大众认为很危险取代大众认为无风险,所以客观可归责性在未遂犯,就算是印象理论下的未遂犯还是有审查必要啊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1-05-01 03:25:00
请问一下,有书籍或文章谈到未遂犯要讨论因果关系或客观归责吗?可以请教一下,原po未遂犯的审查结构,就是先从客观判断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再讨论主观吗?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31:00
先主观或先客观只是审查方便的问题,因为未遂犯的考点通常不会在主观所以才会先审查主观啊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1-05-01 03:36:00
原po的想法满独特的,可能是我学艺不精,请问原po的这些主张想法有相关资料可参考吗
楼主: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40:00
我可以理解为什么在采印象理论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审查常态关联性,因为印象理论在定义上就把未遂犯的处罚基础卡死在于法敌对意志(犯罪计画)+法秩序震撼(一般人觉得危险),然后着手又以一般人是否觉得犯罪计画危险为标准,那当然永远完全不用考虑具体风险就可以认定着手,连具体风险都不考虑了,产生风险的过程有没有常态因果当然不在乎;反之在客观未遂理论下,在乎风险就会在乎因果及风险是否发生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这样才会有客观归责理论后两部分的使用必要;但不论采哪一说,在制造不容许风险的阶段势必需要用客观归责理论啦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9:42:00
未制造法不容许风险能不能成立未遂犯? 当然可以阿,甲想杀乙,但取毒药时拿成不致命的砂糖,吃了砂糖的乙平安无事,客观上甲只是给乙吃砂糖阿,没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但通说就是认为不能主张不能未遂而成立未遂犯阿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05-01 10:03:00
非属重大无知的法敌对意志,足以震撼一般人对法秩序的信赖,不以实际上有损害他人身体或生命法益的犯罪结果为必要,若已着手且一般人皆认为有危险,仅是偶然因素致使犯罪行为不遂,此为障碍未遂。(未遂犯以刑法上明文规定处罚这者为限)p.s:我只是想讨论,没有要引战,Peace & love .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10:11:00
我懂他的意思了啦,他认为就算依主客观理论说,就甲的行为人的主观上放的砂糖是毒药,因此从第三人角度观之,是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所以你认为就算依主客观理论说也要检验客观归责,但第一这没必要(有无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跟法不容许风险只是概念上有雷同,不代表要用法不容许风险去检验),第二定义有问题(讨论客观归责除了讨论是否是风险还要讨论其他内涵,仅讨论是否是风险也称不上未遂犯要通过客观归则的检验,未遂犯的行为也只是一个活动的过程,何必检验因果关系,虽然能写说若非A怎样怎样,不会造成B的XX法益面临侵害,但完全没必要阿 第三 纵然认为要用因果关系跟客观归责去检验是否产生危险,阿不就回到我32楼说的,你用此标准去认为有造成危险,那就是着手了,那就是成立未遂犯了,但你文章是写已着手但又用客观归责去讨论一次,逻辑上根本不通嘛
作者: kuhper (kuhper)   2021-05-02 21:16:00
因果历程错误的部分感觉怪怪的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21-05-04 00:20:00
我赞成N大的看法啦,未遂就是用不同于一般既遂的体系去跑,自然不太需用讨论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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