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铭言:
: 甲要杀乙 在乙的车上装炸弹 车子发动炸弹就会引爆 但甲认错车子 装在丙的车子上 但刚
: 好丙将车子借给乙 当乙发动车子时炸弹引爆 但乙没死 请问甲如何论罪?
本例中甲只有于丙车装炸弹一个行为,但对乙丙分别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险
丙的部分比较好处理:
1. 丙未发生死亡结果,不成立杀人既遂
2. 至于甲是否着手实行,涉及既了未遂着手时点的认定,本题不论采实务见解(完成犯行即着手)或多数学说(支配领域脱离说),都足认已达着手
3. 接着讨论甲有无杀丙故意,这时才是提出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的见解(法定符合),评价甲有故意,因此杀人未遂构成要件该当
乙的部分个人认为还涉及因果历程错误的问题,但还是一样跑一遍:
1. 乙未发生死亡结果,不成立杀人既遂
2. 甲的着手与否同样涉及上述争议,一样已达着手,但接下来就不太一样了,即使是未遂犯同样也要求具有客观可归责性,因此要审查甲对乙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是否具备常态关联性(用实务说法就是相当因果,用错误章节的说法就是主客观单一行为因果历程不一致,回归客观归责理论处理)
这里的话,整个“炸弹放错车,丙借乙车造成乙生命法益具体危险”的因果历程应该很明显跟甲的计画还有一般人对法益侵害认知有很大的落差,构成重大因果历程偏差,因此欠缺客观可归责性而构成要件不该当。
3. 对乙部分原本到这里结束,但可以进阶思考的是,甲放置炸弹的时候,等价客体错误的范围如为何
依照等价客体错误法定符合说的概念,丙车跟乙车驾驶人同样是杀人罪上保护的等价客体,因此甲的目标误认不阻却对丙故意,那有没有可能更进一步把法定符合说的故意范围扩张到丙把其车借用给他人的情形呢,这是可以讨论的点。
换个例子会比较容易理解:
(例) 甲误丙车为乙车装设炸弹,丙将其车借给丁致丁被炸死
这个情况下应该就比较容易理解把法定符合说的故意范围扩张至丁的实益了,这也是为什么留言有人会认为本例对乙成立杀人未遂但没办法完整解释理由。
但是这个扩张只有在丁(或本例的乙)死亡才有实益,如果丁没有死亡的话,那甲只有一个杀人故意,纵使对丙丁或其他丙可能借车给其他公司的100个人,当然也只成立一个杀人未遂罪,所以本例中就算扩张至杀乙故意也没有实益,因为甲对乙丙因择一故意只会成立一个杀人未遂(再次强调这里的乙是指丙可能借车的对象,不是甲原本想要杀的那个故意对象)
所以结论的话就是甲成立一个杀人未遂,至于这个对象是对丙还是对乙其实不是那么重要,可以理解成甲制造一个生命法益的危险源头就好。
小弟拙见,欢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