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来信问
检座您好,我是正在准备三等警察的现职员警,
冒昧打扰您了,因为这几天看了您许多文章,认为您真的是热心讨论法学的神人,即使不
认识您,但我还是鼓起勇气想与您讨教,希望您见谅,不吝赐教。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项迳行搜索,第1款事由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执行拘提、
羁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嫌确实在内者。
本项系对人迳行搜索之规定,以发见人为目的,理当不应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后即
应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处所。
惟学说认为在住宅执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签发之拘票始得以发动此规定,且实务见解99台
上1398决同样认为,如容许司法警察(官)执检察官签发之拘票实施搜扣,无异容许假拘提
之名行搜扣之实,故此项仅能以法官核发之拘票方可进入住宅进行对人之搜索。
惟学生以为,同条第3项已经有事后审查机制,且同条第1项文义确实明文“虽无搜索票,
得迳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学说及判例见解所言,本条岂非仅有法官拘票才有
发动效力的可能?想请教目前实务是否确实是如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