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事件全貌我没有一直在追
我只想借由这次事件问几个刑法问题
看到太鲁阁号的事件,我是直觉的想到李义祥最多就是想像竞合
以一个过失致死罪罚之
详细真实情况我不清楚,我只设几个情境题问一下
工人因过失使工程车跌落至铁轨之后,假设情境如下
1.他有足够的时间能打电话、到铁轨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发生,却没这么做
2.他有足够的时间能打电话、到铁轨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发生
却因警察、台铁行政效率赶不上通知列车停驶,又或是列车长看漏工人的示警使事故发生
3.他没有足够的时间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发生,也没有任何积极作为
4.他没有足够的时间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发生,但也尽最大的努力尝试阻止过
这四种情境中,工人因过失使工程车跌落至铁轨
根据15条:“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行为会不会被评价成是危险前行为,因此具备有保证人地位
最后整起事件不被评价成为276过失致死,而是271杀人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我自己认为如果是情境1的话应该就可以成立杀人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24因不具备故意,所以不可能会成立杀人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3的话不确定,我认为应该也是不成立
想请问我的结论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