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诉249条第一项程序不合法裁定驳回问题

楼主: M4Tank (M4Tank)   2021-03-02 00:25:20
民诉249条修法后
第一项是程序要件不符合裁定驳回
第二项是欠缺权利保护必要及滥诉判决驳回
第二项明文得不经言辩驳回但能补正应给予补正机会
第一项则只写能补正应给予补正机会
那我想问的是程序要件不合法得否给予言辩再驳回?
还是以法条及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体系解释
既然欠缺权利保护必要得不经言辩判驳
那程序要件不合法的裁驳解释上为应不经言辩裁驳
作者: st94067 (黄金腊肠)   2021-03-02 00:55:00
不需要经言辩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03-03 23:17:00
...程序都不合法怎么可能还排言词辩论?! 法院又不是太闲第一项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项 看原告讲的会不会一看就让法官翻白眼/丢笔的胡扯 判驳前再给一次机会好好再重讲一次 要是再瞎主张就掰 (不知道怎么主张请叫律师来)第二项就是实体主张的问题*修正一下 应该说第二项比较像是第二关程序面的感觉 不算实体 因为要249全部符合过关才真的开始审实体面第二项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条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作者: ppingin (唉)   2021-03-05 00:50:00
一开始法院跟被告可能开了几庭都没发现,之后被告才提出抗辩,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开庭听两造当面讲,所以只是得不经言词辩论。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21-03-12 21:44:00
可以,第249条第一项本来就没有排除第234条之适用。法条的结构,总则到分则,是有其内在逻辑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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