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乘客开车门驾驶肇事逃逸?

楼主: wowisgood (寻)   2021-02-04 12:27:05
根据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号判决
车上乘客违规乱丢物品或随意打开车门等,一旦肇事而逃逸,无论车内违规的一方系亲
友或一般人员,对于受害的另方,都应共同构成一整体,居于保证人的地位,全该当于
本罪所规范的肇事概念。
想请教的问题就是,在释字777出来之后,驾驶还会构成肇事逃逸吗?
因为这个判决叙述是说视为一整体,感觉是在说乘客的过失就如同驾驶的过失一样
谢谢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2-05 00:28:00
会这样问就是根本没搞懂777认为违宪的理由吧…
楼主: wowisgood (寻)   2021-02-05 07:28:00
回楼上,我是觉得不成立,只是想确定一下而已就是没搞懂才来发问呀@@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02-05 09:34:00
管见又来了,这种时候就自列两说,然后批判一下择一吧字义上(777),驾驶并未有“肇事”...惟立法目的...厘清责任...如实务判决...
作者: yeeily (0.0)   2021-02-05 19:09:00
不构成
作者: aaabcd (唉..)   2021-02-13 13:38:00
这个我有问过补习班讲777的老师,他也觉得777后要变更但实际还是要看实务怎么操作,搞不好又可以想出什么有创意的理由让驾驶又一同负责,但就考就就如同上面说的,列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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