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问题,思考上有点冲突,望请赐教!!
1.乙将甲之房屋无权出租给之恶意的丙,试问甲是否能向丙主张不当得利?
实务有采否定说,认为丙是依据与乙之租赁契约并且有付租金,与甲无因果关系。
肯定说则认为基于债之相对性,乙丙之租赁契约自然不能对抗甲主张不当得利。
2.乙将甲之物无权卖给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甲无法对丙主张不当得利。
我的问题就是,如果第一题采肯定见解,用债之相对性去思考的话,那第二题乙丙间
的买卖契约不就同样也不能对抗甲了吗?
再者,到底阻却不当得利是因为善意取得还是因为债之关系?
例如上面第二题,如果丙改成恶意,就会成立不当得利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后乙丙间买卖契约被撤销,丙也是有不当得利的问题
所以想请教一下思考的盲点在哪里...就感觉有点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