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总则:死亡时间之推定

楼主: horiyon (yon)   2021-02-01 00:49:14
民法第9条:“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推定其为死亡。(I)
前项死亡之时,应为前条各项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II)”
引陈晔《民法关键读本》(志光,2020)第1-11页举例死亡时间之推定:
“例如一般人失踪之情形,假设在民国86年12月1日失踪者,
依民法第120条第2项及第121条第2项之期间计算方式,
应以93年12月1日24时(失踪期间之末日)推定为死亡之时。”
查民法第120条第2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
及第121条第2项“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
相当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间,于最后之月,无相当日者,以其月
之末日,为期间之末日。”

问题:
1. 民法第120条第2项“其始日不算入”及第121条第2项所述与第9条第2项有何关联?
2. 承上,引文似乎仅用民法第8条所述“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判断即可。因此,
死亡时间之推定,能否仅以民法第8条“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判断,而不需用
民法第120条第2项及第121条第2项?
烦请解惑了,谢谢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号)   2021-02-01 15:04:00
始日算入会变11月30日24时吧
作者: bobolofat (波波胖)   2021-02-02 17:54:00
120条2项告诉你起始点日是86/12/02,121条2项本文告诉你终止点是93/12/1,9条2项是告诉你死亡是93/12/1的24时120条2项是一定要的,但121条2项比较像是教你怎么判断最终日如何计算
楼主: horiyon (yon)   2021-02-03 00:06:00
感谢一楼柯南大和楼上bobo大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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