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条:“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推定其为死亡。(I)
前项死亡之时,应为前条各项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II)”
引陈晔《民法关键读本》(志光,2020)第1-11页举例死亡时间之推定:
“例如一般人失踪之情形,假设在民国86年12月1日失踪者,
依民法第120条第2项及第121条第2项之期间计算方式,
应以93年12月1日24时(失踪期间之末日)推定为死亡之时。”
查民法第120条第2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
及第121条第2项“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
相当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间,于最后之月,无相当日者,以其月
之末日,为期间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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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民法第120条第2项“其始日不算入”及第121条第2项所述与第9条第2项有何关联?
2. 承上,引文似乎仅用民法第8条所述“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判断即可。因此,
死亡时间之推定,能否仅以民法第8条“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判断,而不需用
民法第120条第2项及第121条第2项?
烦请解惑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