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大家好我是子云~
很久没有上来国考版晃晃了
鉴于最近很夯的时事,就是12/31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莱剂零检出的自治条例全部函告
无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学来问,释字738不是说地方自治条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严吗?行政院这样做违宪吧?
这个问题刚好跟行政法与地方自治都有关系,所以来提供一点心得,先说前提:莱猪要不
要进口是政治与外交问题,本文不讨论,本文纯粹讨论“行政院可否依法函告自治条例无
效”这个法律问题喔!
一、相关的条文
宪法第111条:“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条列举事项
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
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
地方制度法第30条:“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
条例牴
触者,无效。......第一项及第二项发生牴触无效者,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
、县政府予以函告。”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4项:“国内外之肉品及其他相关产制品,除依中央主管机
关根据国人膳食习惯为风险评估所订定安全容许标准者外,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
电子游戏厂业管理条例第11条:“电子游戏场业经依法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后,应填具申
请书......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下列事
项之登记,始得营业。”
二、释字738的重点节录
中央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制定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于该条例第十一条赋予地方主管机
关核发、撤销及废止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相关事项登记之权,而地方倘于不牴
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就相关工商辅导及管理之自治事项(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七款第
三目、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三目参照),以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均为宪法有关中央
与地方权限划分之规范所许。
台北市、台北县、桃园市之自治条例均涉及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之规范,属工商辅导及
管理之事项,系直辖市、县(市)之自治范围,自非不得于不牴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以
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前揭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有关电子游戏场业
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规定,即可认系法律为
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间所设之最低标准,并未禁止直辖市、县(市)以自治条例为应保持
更长距离之规范。
三、简评
(一)从释字第738号解释可以知道,地方自治条例要设置的比中央法律更严格的前提是
,这个“电动玩具店设置距离”事项是一个“自治事项”,所以大法官先以电子游戏场业
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认为关于电子游戏场的设置,是一个具有因地制宜“性质”(宪
111)的自治事项,在自治事项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条例才可以较中央法规为更严格的规
范。
(二)再来看食安法第15条的规定,明文“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安全容许标准,显然跟电
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的规范不太一样。再者,就食品安全添加物规范事项之性质而言,似
乎为“全国一致”之性质较合理(撇开莱猪议题,各地方政府就食品添加物之添加应不适
宜各为不同标准),所以关于食安事项,应是一个具有全国一致性质的“中央事项”,而
非“自治事项”;再从过去实务看来,关于“空污”、“水污”、“食品”等管制事项几
乎都被认定为全国一致性质之中央事项(例如:云林县的禁用燃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也被
函告无效),那如果食安事项并非地方自治事项,与释字738的前提就不同,地方自治条
例就不能为更严格的规范,所以就被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第4项函告无效了。
四、结论
台中市如果要释宪,而且想要胜诉的话,就是要想办法解释“食品添加物规范”之事项,
应该是具有因地制宜性质的“自治事项”,或许可以引用日本学说“人民主权说”搭配蔡
茂寅老师提出的“剩余权归属说”去解释,但是我个人认为实务的接受度并不会太高。
以上,大概提供一点点学习心得,不见得绝对正确,但希望能给大家一个讨论方向。
也预祝大家快快考上金榜题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