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近日读到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就规定观之:
一、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
二、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
担之。
有疑问者系,‘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
请问是指应按第二百八十条‘连带债务人相互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
平均分担”义务。’吗?
亦或应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
目前网络上看到解释有二,
一、
于继承所得遗产之范围内,由各共同继承人负连带责任。(§1148Ⅱ、§1153Ⅰ)
超出继承所得遗产之部分,由各继承人依应继分比例继承,且得主张有限责任抗辩。(§11
53Ⅱ)
二、
‘连带债务人相互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平均分担义务。’中之法
律另有规定即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第二项‘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规定,无论继承所得遗产或超出继承所得
遗产之部分,应全部按应继分比例负担。
举例可能比较好理解我的问题
设甲过世,留有遗产360万,债务480万,由其配偶乙,父母丙、丁继承:
采见解一为:
乙、丙、丁 各负担120万债务,
余下120万元债务,由乙负担60万,丙、丁各负担30万,但得主张有限责任抗辩。
采见解二为:
乙负担180万债务,丙、丁各负担90万债务。
余下120万元债务,由乙负担60万,丙、丁各负担30万,但得主张有限责任抗辩。
(不知理解有无错误,还请各位先进指正)
想请问何者为正确说法?如仅系学说不同,目前实务作法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