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kwwee (小连)》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关于民法第184第一项前段,主观有故意过失都要负损赔责任
: 但在民法第187条时,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但无过失"状况下
: 要类推适用民法第187条第一项规定,法定代理人须证明无监督疏懈方能免责
: 这看起来,不就变成
: 一个成年人无过失状况下免负184第一项前段责任
: 可是未成年人在一样状况下,法定代理人就要负责了?
: 想请问我的结论,逻辑上哪边有错误啊???
: 先谢谢大家了!
这个问题的争议在于民法第187条第1项后段的结构,到底是“为他人负责”还是“为自己
负责”的类型?
王泽鉴老师参考德国多数说,认为民法第187条第1项后段是“为自己负责”的类型,因为
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若没有识别能力,行为人自无须负侵权行为损
害赔偿责任。此时之所以要法定代理人“单独”负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要法定代理人为自
己的“监督疏懈”负责。
因此在行为人“有识别能力”但“无过失”的情形,行为人亦无须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
任(与行为人“无识别能力”类似),此时若法定代理人监督有疏懈,应得类推适用民法
第187条第1项后段请求法定代理人为自己的监督疏懈负责,但若法定代理人可以举证证明
自己监督无疏懈,或该疏懈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就不须要负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民法第187条第1项后段的结构,应该是法定代理人监督有疏懈,导致行为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此时就算行为人无识别能力,法定
代理人也要单独(为自己的监督疏懈)负责。而在行为人“无过失”的类型,学者认为也
可以套用相同结构去解释,所以才会有“类推适用民法第187条第1项后段”的见解出现。
但如果要贯彻这个见解,其实连民法第187条第1项前段也要解释成“为自己负责”才可以
。也就是行为人在有识别能力且有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己要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而法定代理人也因为自己监督有疏懈,而要为自己的监督疏懈负责,因此行为人与法定
代理人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解释就能前后一贯,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是否负责,与行
为人是否成立侵权责任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在法定代理人监督有疏懈且造成损害,但行为
人因欠缺识别能力而不成立侵权责任的情形,民法第187条第1项后段定有法定代理人单独
负责的规定,但在行为人因欠缺过失而不成立侵权责任的情形,民法第187条第1项则漏未
规定(形成漏洞),所以才有类推适用民法第187条第1项后段的空间。
如果在这里把民法第187条第1项前段解释成“为他人负责”,则应以有识别能力人成立侵
权责任,法定代理人始有“为‘行为人’负责”的必要,若行为人因无过失而不成立侵权
责任,法定代理人“就算监督有疏懈”且“造成损害”,也没有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解释上并无法律漏洞存在(因为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第187条第1项前段认为法定代理人
无须负责),自然没有类推适用民法第187条第1项后段的空间了。
以上,一点读书心得跟大家分享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