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9地方特考法学知识第25题(事实上夫妻)

楼主: ralftalent ((/‵Д′)/~ ╧╧)   2020-12-22 22:35:36
109地方特考法学知识第25题(结婚无效)
25 A、B 两人结婚无效却同居在一起,并亲密互称夫妻,对外也是以夫妻关系出现。10年
后,A 执意分手。
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 如果B 无谋生能力,可以向A 请求若干赡养费 (B)两人同居期间,互负扶养义务
(C)A、B 间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D)两人完全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考选部的等案为(D)两人完全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两人具有亲密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彼此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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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连结,关于事实上夫妻,整理重点如下:
交往多年的情侣不愿被婚姻束缚,虽然他们选择同居,并过著与一般夫妻没有差别的生活
,对内对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动,但终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我们将此种没有到户政机
关正式登记的“未婚夫妻”称为“事实上夫妻”。
事实上夫妻必须“有以发生夫妻身分关系之意思,且对外以夫妻形式经营婚姻共同生活之
结合关系”。
同居的情侣不能算是事实上夫妻。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一般夫妻离婚时,可以视情况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过针对事实上夫妻,目前法院
见解认为婚姻关系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基础,而事实上夫妻因为欠缺婚姻关系,所以
在法律上就不可以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现代社会已有越来越多人不愿被婚姻制度绑住,而选择以另外一种模式(事实上夫妻)生
活,但这却是一种不被法律明文保障的模式,因此在立法完备前,只能透过法院判决逐步
建构事实上夫妻的权利义务。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89号民事裁定:“两造并无法律上夫妻关系,无婚姻权益保护
可言,自无类推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后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规定之余地。”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诉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必以两造曾有婚
姻关系存在为前题,两造纵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惟未曾依法办理结婚,是两造既未曾
有婚姻关系存在,自无从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事实上之夫妻之权利义务关系,实与夫
妻有异,否则即无民法第1149条规定之必要。从而,所谓事实上之夫妻,应无类推适用婚
姻关系消灭后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之请求规定之余地,至为明显。”
经过网友提点,这题是考结婚无效,相关法条如下:
民法第 999 条
当事人之一方,因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而受有损害者,得向他方请求赔偿。
但他方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
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 999-1 条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于结婚无效时准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条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于结婚经撤销时准用之。
第 1058 条
夫妻离婚时,除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结婚或变更夫妻财产制
时之财产。如有剩余,各依其夫妻财产制之规定分配之。
第 1030-1 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
限。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题目逾10年,A、B 间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已消灭,选项(C)也是错误。
提出疑义如下:
疑义要点及理由:
结婚无效为夫妻财产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亲属法理论与实务第107页第15行至16行),依
据民法第 999-1 条,结婚无效准用民法第1058条(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另依据民法第
1030条之1第4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亲属法理论与
实务第112页第25行至27行)。 原题目A、B 两人结婚无效后,仍同居在一起并亲密互称夫
妻,对外也是以夫妻关系出现,10年后分手,已超过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自
结婚无效起算5年)。 另外,题目中,A、B 两人结婚无效却同居在一起,并亲密互称夫妻
,对外也是以夫妻关系出现,A、B 两人结婚无效后,同居在一起的十年间,A、B 两人为
事实上夫妻关系,依据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89号民事裁定以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9
年度家诉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事实上夫妻关系无类推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后剩
余财产差额分配权。 综上所述,A、B 间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选项(C)明显错误,本
题答案为选项(C)与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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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gleeeeeee (估狗~~~~~~~~~~~~~~~~~~~)   2020-12-22 22:39:00
删去法就只剩D阿
作者: xunyu1024 (chenix)   2020-12-22 22:57:00
我觉得这题是婚姻无效的情况并非事实上夫妻吧,考的应该是民法999-1准用的部分
楼主: ralftalent ((/‵Д′)/~ ╧╧)   2020-12-22 23:01:00
感谢楼上大大说明,准用第1058条没错,这题是D没错。
作者: NINEVEN (Pruzzen)   2020-12-24 15:20:00
选B(C)的话C(B)会与D产生矛盾,所以只有D能选
楼主: ralftalent ((/‵Д′)/~ ╧╧)   2020-12-25 07:18:00
已提出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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