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apapa88 (kadakada)
2020-12-22 20:16:52依照释字469号解释
"斟酌人民权益所受侵害之危险迫切程度、公务员对于损害之发生是否可得遇见
侵害之防止是否需仰赖公权力之行使始可达成目的而非个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
以致无可裁量之情事者,自无成立国家赔偿之余地。"
以上这段话很多老师都解释成是裁量缩减至零的判断标准,我的疑问是:
(1)这段话所称"以致无可裁量之情事,自无成立国家赔偿之余地"
是指由于裁量已缩减至零所以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裁量权限,
故无成立国赔的可能吗?
(2)可是为什么我看很多老师的意思都是由于裁量缩减至零,所以行政机关
无法行使裁量权限,所以如仍行使者对于人民权益之侵害即负国家赔偿责任。
=>如果依照文义解释,是代表裁量缩减至零->不负国赔责任。
依照通说(我不确定是不是通说)是由于裁量缩减至零,所以行政机关仍行使裁量者
,应负赔偿责任。到底哪一个解释合理啊?!
作者:
pcww (peggy)
2020-12-22 20:35:00我记得我的补习班老师说 如果是裁量缩减至零然后选择错误例如:交通警察看到有人被砍 结果还继续指挥交通 这就是裁量缩减至零选择错误 可以国赔(应该是这样麻烦行政法达人解答><)小妹也想了解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2 20:56:00
我觉得你是不是漏看了前段==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12-22 21:48:00看解释文第一段就好
作者:
asddog (asddog)
2020-12-22 22:31:00如果今天交通灯号故障只有一个交通警察所以交通警察不指挥交通一定会出车祸这是就是裁量收缩至零于此同时就有人被砍了不去救他他稳重伤或GG这也是裁量收缩至零此时要选哪个才是合法的ps.呼叫支援要等十分钟
作者:
pcww (peggy)
2020-12-22 23:13:00@asddog 谢谢
作者: leoleo821 2020-12-22 23:21:00
同eric大,这段应该要再往前看一点,要从亦“无”在个别事件中因各种情况之考量,例如:……以致“无”可裁量之情事者,自无成立国家赔偿之余地。意指上述情事如果没有到无可裁量之程度时(即裁量缩减至零)自无成立国家赔偿之余地。反面即表示如果有,则有成立国家赔偿之余地。(无无->负负得正)
楼主:
papapa88 (kadakada)
2020-12-23 17:10:00不好意思,但我觉得你们好像超译了!你没有在炒饭里加上各种因素,例如火候、盐巴,以致炒饭不好吃的程度,自然就没有人要吃了。喔喔我发现你们的解释方法是不对的!!解释文是‘‘无...以至无可裁量之情事者(=裁量收缩至零),无成立国家赔偿余地。’’所以这句话原义应该是‘‘无...以至裁量收缩至零,无成立国家赔偿余地。所以还是回到我ㄧ开始的问题,裁量收缩至零为什么不可能成立国赔?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3 19:55:00
回复你信件了,简单来说 释字理由书不会跟解释文互相矛盾 你对理由书的结论跟解释文互相矛盾,先了解矛盾点在哪吧
收缩至0表示你的选择被缩减成只有一种,但不表示有问题。例如有人意图跳楼(但仍在屋内),你能选择的手段可能有道德劝说或强行压制,但他越来越激动,已经走出窗外了,你的手段就只剩强行限制其行动才能确保他安全,此时时有裁量收缩,但未构成瑕疵反之,当他已经双脚悬在楼外,本应采取强行压制的措施(已经限缩至仅此方法才有效避免悲剧),但你又采取道德劝说的方式,此时会有裁量收缩+裁量瑕疵的问题回到你最后的问题,为什么裁量萎缩并无国赔之判断余地,因为你只是选择变少了,而并非该选择有问题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3 20:24:00
楼上 即若法律规范赋予主管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之裁量权限者,该管机关之公务员纵有怠于执行职务之行为,其性质上仍属适当与否之行政裁量问题,无违法或不作为裁量收缩至零之情形,均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台南地院106,国,24),实务见解是这样,怎么得出裁量收缩会无国赔判断余地?不正是有不作为裁量收缩至零的情形,才有国赔探讨吗?
e大,可能我搜寻能力差,并无找到106台南地院的文章,可以的话再麻烦给其他搜寻资讯或连结至信箱也可以。我是从469号解释去讨论,其中裁量收缩,并非一直瑕疵,而是行政机关只剩下唯一的选择,此时裁量缩减为0。而当裁量缩减至0时,行政机关又不作为或认知错误(选了其他无效选项),此时应该才有国赔探讨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4 01:42:00
司法院裁判书查询 直接搜寻 裁量收缩 第10比就是了然后既然你说裁量收缩至0时有国赔探讨 那你前面的结论:为什么裁量萎缩并无国赔之判断余地这段不就自相矛盾了吗?裁量萎缩(收缩,包含的是收缩至零及选择收缩,那结论就不会是无,而是判断之一然后你所说的裁量收缩本来就不是一种瑕疵,他是一种定义,瑕疵本身即是事后判断有无469所列各项以致国赔法的适用
e大,我从始至终并无说裁量收缩至0时有国赔之探讨,而是裁量收缩至0时加上行政机关又有“不作为”或“错误认知”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4 13:03:00
有点被你搞混了 你这样讲是直接成立国赔的条件 问题是469是探讨裁量收缩是否有判断国赔的余地==你讲的就像三阶完全符合的成立 469却是探讨构成要件的合理性 两个根本不同方向 一个是成立 一个是探讨 即可有可无
对啊,指的就是不就是这样吗,他先说了704号判例的问题,并非只有怠于执行职务才能请求赔偿,而是当裁量萎缩时,国家又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致人民受损就能请求赔偿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4 13:41:00
所以啊@@裁量收缩是判断之一没错吧?这样才符合我上面给你的实务判决国赔提告 裁量收缩即是判断之一然后还是回到我回复你的:为什么裁量萎缩并无国赔之判断余地,因为你只是选择变少了,而并非该选择有问题。这句话不就矛盾了?裁量萎缩当然有国赔判断余地如前所述,469的结论跟原po是完全相反的,他的结论引用出来就会跟解释文矛盾
我觉得不可以用原po自己的想法回去函摄解释文,我的想法都在上面了,“仅”发生裁量萎缩当然没有国赔之讨论,他只是萎缩,行政机关有做,而且并无做错,何来国赔之说。如行政机关做但做错或不做,但致于人民权益受损,如此才会回去探讨是否有裁量萎缩又认知错误接下来会于下周与老师讨论后再进行回复,谢谢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4 14:14:00
所以我才说你跳太远了 裁量有没有错或是正确那是法院就事实认定上的问题,469始终都是在探讨裁量收缩是否是国赔诉讼判断之一。然后问个问题,你知道裁量萎缩或称收缩,包含的是选择收缩跟收缩至零吧?当你否定裁量收缩至零无判断国赔余地时,你也否定了裁量收缩至零的国赔余地?上面打错是^认同^裁量收缩至零无国赔判断余地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2-25 18:37:00行政权做事在合法前提下有一定空间在这空间内人民并无请求权要求政府做出特定行为 仅有要求政府别违法的无瑕疵裁量请求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危险急迫 而导致这空间减少 如果该空间减少到只剩特定行为时 人民自得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反而执行其他行为就是裁量怠惰
今天询问了老师,主要针对原po问题进行回复,跟我上述的是一样的,行政机关裁量萎缩至0,但行政机关并无认知错误以致人民受损,自然无国家赔偿问题讨论。例如山难,明显已无裁量空间了,行政机关第一时间派出直升机救援,但耗时五天才找到人,却为时已晚,人已经死亡,这个情况正是如此,行政机关无做错,自然无国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