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三联单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楼主: soltre (所罗)   2020-11-02 20:02:36
最近开立三联单的问题吵得很凶
小弟翻了一下规定
找到以下几个:
1.警察机关受理民众刑案报案作业要点第3点:
“民众报案不论案情巨细及当事人之身分,均应态度诚恳、热心受理、立即反应,经调查
确认案情属实后,应填具刑案报案三联单(汽、机车案件仍使用四联单)。”
2.受理报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作业规定第9点第2项:
“受理单位于认定案情属实后,由备勤或实际处理人员开立三联单。”
3.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12 号判决
“......前述警察机关受理民众刑案报案作业要点,因警察长期辅助刑事侦查,应认
该作业要点已有行政自我拘束之适用,而发生外部化之效力。”
https://reurl.cc/VXen0R
到这边有个问题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有三个要件
(1)须有行政惯例之存在
(2)行政惯本身须合法
(3)须行政机关有决定余地(有裁量的权限)
但不管是第一或第二个规定 都是确认案情属实后“应”开立三联单
警察并无裁量权限 为何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适用呢?
希望有大大能解惑 感谢
(看判决最后 还有提到以保护规范理论来认定警察无不作为空间
感觉也可以讨论一下)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11-02 20:28:00
他的意思应该是:作业要点原本只有内部效力,因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才有外部效力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1-02 20:31:00
我这样解释好了假设一个法规给予机关权限执行范围是1-100透过长年的合法惯例不断执行最后机关在这法规执行会被拘束在43的位置倘若法规没给机关权限执行范围 而是明文写必须在43这个位置必定发动那么长年执行下的结果也是只会在43这个位置执行其结果跟前者自我拘束原则产生结果相同然后透过不断执行无裁量权限的法规产生的惯例依然是合法的惯例 还是会产生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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