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开立三联单的问题吵得很凶
小弟翻了一下规定
找到以下几个:
1.警察机关受理民众刑案报案作业要点第3点:
“民众报案不论案情巨细及当事人之身分,均应态度诚恳、热心受理、立即反应,经调查
确认案情属实后,应填具刑案报案三联单(汽、机车案件仍使用四联单)。”
2.受理报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作业规定第9点第2项:
“受理单位于认定案情属实后,由备勤或实际处理人员开立三联单。”
3.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12 号判决
“......前述警察机关受理民众刑案报案作业要点,因警察长期辅助刑事侦查,应认
该作业要点已有行政自我拘束之适用,而发生外部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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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边有个问题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有三个要件
(1)须有行政惯例之存在
(2)行政惯本身须合法
(3)须行政机关有决定余地(有裁量的权限)
但不管是第一或第二个规定 都是确认案情属实后“应”开立三联单
警察并无裁量权限 为何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适用呢?
希望有大大能解惑 感谢
(看判决最后 还有提到以保护规范理论来认定警察无不作为空间
感觉也可以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