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Hanchiao2 (InHanchiao2)》之铭言:
: 大家好,如标题
: 明确性原则包含了“行政行为明确性”、“授权明确性”、“法律明确性”三种类型
: 行政程序法第五条只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性”这种类型
: 那么行政行为遵守法律明确性及授权明确性时,是回归宪法位阶来适用吗?
: 先谢谢各位前辈了
你把所有的东西混在一起谈了
让我们一个一个来
首先是法律明确性
法律明确性原则是指法律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对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审查
而这样的要求是来自用宪法上法治国原则对于立法院的立法行为的要求
其次是授权明确性
所谓的授权明确性原则是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订定一定的法规命令用以补充、解释法律时授权的法律应具体而明确,如果我没记错,又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概括授权,也就是是说从整体的规范意旨可以得知立法者授权的目的;另一个是具体授权,也就是说要求立法者对于授权之目的、内容、范围具体而明确,来源是法律保留原则。
最后才是行政行为明确性,也就是要求行政行为应具体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