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明确性原则问题

楼主: a5401920 (s h p)   2020-10-22 20:28:53
※ 引述《InHanchiao2 (InHanchiao2)》之铭言:
: 大家好,如标题
: 明确性原则包含了“行政行为明确性”、“授权明确性”、“法律明确性”三种类型
: 行政程序法第五条只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性”这种类型
: 那么行政行为遵守法律明确性及授权明确性时,是回归宪法位阶来适用吗?
: 先谢谢各位前辈了
你把所有的东西混在一起谈了
让我们一个一个来
首先是法律明确性
法律明确性原则是指法律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对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审查
而这样的要求是来自用宪法上法治国原则对于立法院的立法行为的要求
其次是授权明确性
所谓的授权明确性原则是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订定一定的法规命令用以补充、解释法律时授权的法律应具体而明确,如果我没记错,又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概括授权,也就是是说从整体的规范意旨可以得知立法者授权的目的;另一个是具体授权,也就是说要求立法者对于授权之目的、内容、范围具体而明确,来源是法律保留原则。
最后才是行政行为明确性,也就是要求行政行为应具体而明确。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20-10-22 20:47:00
也就是说,立法、司法、行政权都必须遵守法律明确性及授权明确性(宪法位阶),但行政行为另外还必须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五条的行政行为明确性,是这个意思吗?!法律明确性>宪法法治国原则;授权明确性>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为明确性>行政程序法。是指这样的关系吗QQ那麽法律保留原则的来源也是依据法治国原则,所以授权明确性一样是宪法位阶><是这个意思吗?抱歉我好笨
楼主: a5401920 (s h p)   2020-10-22 21:59:00
这些原理原则要规范的对象并不一样法律明确是在要求法律本身的行政行为明确是在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至于授权明确是在对于一种特别的法律,叫做授权性的法律做出规范授权明确性当然可以来自宪法的法治国原则,但是要看你用的法源是什么,如果你从释字导出来那就是宪法位阶,但是你用行政程序法第4条导出那是否可以认为有宪法的位阶学说上仍有争议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20-10-22 22:41:00
啊啊啊好清楚,太感谢了!!这样我看懂了><请收下我的膝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