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请问刑法165:"或使用.."的主体是指?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10-09 12:08:00
第 165 条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
造之证据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前段:"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
规范的主体并非涉及该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而其朋友乙帮忙伪造对甲有利的证据,则乙就该当前段所规范的行为。
但是后段:"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是什么情况呢?
若用上面的例子来看,规范的主体(使用者)是甲?还是乙?
而所谓的"使用"是只限定在诉讼程序上吗?或是有其他可能?
谢谢。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0-09 12:23:00
行为人不会是此条处罚对象因为国家不能期待人民不掩盖自己犯罪的事蹟毕竟掩盖自己所为的坏事是人类的天性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20-10-09 12:41:00
实务上不会处罚被告使用伪造或变造刑事证据,理论如楼上所言,他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使用伪造或变造刑事证据才会成立,例如乙为证明被告不在场,将丙把乙提供的在犯罪地以外地点相片P上被告脸的相片给警察。又或是乙自己P图提供给警察(使用的高度行为将变造的低度行为吸收)
作者: kkkaq123 (negneghi)   2020-10-09 16:50:00
我是认为可能同刑第216条行使的概念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0-09 22:50:00
都是指非行为人以外之人啊不然规范不处罚行为人 又干嘛要将行为人纳入规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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