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5 条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
造之证据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前段:"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
规范的主体并非涉及该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而其朋友乙帮忙伪造对甲有利的证据,则乙就该当前段所规范的行为。
但是后段:"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是什么情况呢?
若用上面的例子来看,规范的主体(使用者)是甲?还是乙?
而所谓的"使用"是只限定在诉讼程序上吗?或是有其他可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