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有关刑诉自诉提出程序

楼主: mayth (Robert)   2020-09-24 12:42:08
有关刑事自诉程序,有些疑问想请教各位先进、前辈,盼请解惑。
相对于公诉,自诉系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亲属、配偶)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称:“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
又参考陈朴生师、林钰雄师教科书所称,“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系指三种状况:
1. 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于告诉期间未经合法告诉者(同法第237条第一项)。
2. 或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者(同法第238条第二项、第243条第二项)。
3. 或依法已经不得告诉者(刑法第245条第二项)。
吾人对于2、3点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对于第一点稍有不解。
如果根据第一点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为“自诉仍需要以告诉作为的前置作业”的意思?
还是这是只用来对照“告诉乃论在侦察中而提自诉的情况”?
但吾人原先以为是“自诉可由得为提起自诉之人‘迳向’法院提起”,不过这样的话似乎又跟同法第237条所指的告诉乃论定义不太一样。
且同书也有提到,“犯罪之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固分别有告诉及自诉之权,然二者应互相消长,不得同实行使。”
参考【法律百科】网站的图例(https://reurl.cc/8nN6l7),自诉也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因此这部分吾人有点搞混,或是有漏看条文,盼请各位先进、前辈赐教解惑,万分感谢。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20-09-24 13:46:00
宜兰地院109自3号刑事判决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0-09-24 13:55:00
在告诉期间可以不经告诉迳提自诉,但逾越告诉期间不得告诉也不得再提自诉
楼主: mayth (Robert)   2020-09-24 14:02:00
那应该如何理解322条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自诉的意思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20-09-24 14:08:00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如果不能 诉,就是不能自诉
作者: catvvine (catvvine)   2020-09-24 16:35:00
自诉性质上比较像起诉(开启诉讼),已经包含了告诉“请求追诉犯罪之意思表示”的功能不要把告诉跟自诉当做同一组概念,自诉跟起诉才是一组的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9-25 01:58:00
1.就单纯指时效问题而已吧?322指的应该是实体判决既判力所及者不得再行自诉
作者: wuplusred   2020-09-25 13:38:00
322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早已丧失告诉权之人透过自诉复活,仅限告诉乃论罪的告诉权人如果要提自诉,会有322的限制,其他非告诉乃论罪就不在此范围内
楼主: mayth (Robert)   2020-09-25 17:20:00
感谢解惑,应该是自己多想,如果在最后一句话加上“亦”不得自诉,会比较好理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