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婚约解除vs婚约违反,为何损赔要件不同?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23 20:07:48
→ Rainbowdays: 元PO的疑问应该是为何977要一方无过失,978不用吧09/23 14:29
→ Rainbowdays: 但我理解是978也要,只是换个说法而已. 09/23 14:30
我今天看到一篇好像是戴东雄老师的见解,和R大的讲法有些接近。
戴老师的大意是说,977所谓的"无过失"是仅指无976各款之情形者,
那么就等于978的"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
至于比976还要轻微的过失,因为非976的事由,故仍得依978主张损赔,
只是对方亦可主张过失相抵。
而979地1项但书规定的"无过失",则是连轻微的过失都不能有,
因为其请求的是非财产上损害,所以要件较严格限缩。
大概是这样。
而戴老师认为这立法上有些不妥。
因为977的情款,一方还有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的自由,对方并不能主张过失相抵。
而978的是在对方违约,自己并无选择,对方却还能主张过失相抵,有点轻重失衡。
我个人认为,戴老师把977的"无过失"仅仅限缩在976的各款,似乎有些偏离文义,
但解释上又应该必须限缩才比较有道理。
供大家参考。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铭言:
: 补贴一下979的条文
: 第 977 条
: 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
: 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 第 978 条
: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
: 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 第 979 条
: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
: 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 解除婚约时,需要本身无过失才得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 但是对方违反婚约时,却没有自己无过失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 换言之,就算一方违反婚约的原因部分归咎于他方的过失,
: 他方仍得请求损赔,被请求的一方则可主张过失相抵减轻责任。
: 但为何两个法条会有这样的差别规定呢?
: 是有什么特殊理由吗?
: 请问大家,谢谢。
作者: Rainbowdays (Silvia)   2019-09-23 14:29:00
元PO的疑问应该是为何977要一方无过失,978不用吧但我理解是978也要,只是换个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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