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一下979的条文
第 977 条
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
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
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 979 条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
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解除婚约时,需要本身无过失才得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对方违反婚约时,却没有自己无过失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换言之,就算一方违反婚约的原因部分归咎于他方的过失,
他方仍得请求损赔,被请求的一方则可主张过失相抵减轻责任。
但为何两个法条会有这样的差别规定呢?
是有什么特殊理由吗?
请问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