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下书,
解释上还是把准受贿罪,
分成要求、期约、收受贿赂三个阶段,
而且直接帮忙加顿号隔开。
在学校也没有听过老师说准受贿罪比较特殊,
要一气呵成到期约阶段才有可能成立。
选罢法也充斥“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等等,
没有用顿号区分要求和期约两种阶段行为。
有人可以帮忙解惑吗?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VKpS_3U ]
作者: MrTaxes (税务专家)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刑法第123条的"要求期约"中间少了顿号..
时间: Sat Sep 5 14:59:09 2020
第 121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122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四百
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自首者
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
第 123 条
于未为公务员或仲裁人时,预以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于为公务员或仲裁人后履行者,以公务员或仲裁人要求期
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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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直接从法规数据库复制贴上的,
其中第123条的"要求"和"期约"之间不像前面两条一样有顿号,
请问是文义上有差别吗?
还是只是一个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