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6 16:34:00123 就想成 ,公职候选人跟特定人,乔好选上后可给啥帮助问题是,公职候选人在乔的阶段,是公职吗?? 不是啊个人觉得,法条从法条草案讨论,立法,经过了这么久都没有什么问题以及使用上的争议点.或许,像你讲的,加个顿点,可不可以? 我是觉得也不是不行只是,难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丰,而不能吃三宝饭吗??]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过人去解释实际行为的适用若曾经有适用上的疑义,那早就提出来修法了,就酱而且,或许你认为两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来可不见得因为123 偏重在 "尚未选上的那个准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123的话,候选人开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而若变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选人,并不违法(有遵守献金法时)[主动在谁].......而121 是公务员拿自己"职务行为"而且 121 不论该行为是否违背职务,[皆罚]122 一段是罚公务员本身违反职务,二段则罚是行贿者那你发现123 的关键点了吗???救我上面写的....在公务员还没成为公务员时[期约行贿的人,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