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条规定,于法人亦有适用

楼主: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0-08-19 23:16:57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69402-dfe87-1.html
最高法院经由征询程序达成统一见解,民国89年5月5日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条规定,于法人亦有适用
本件上诉人郭百纶依民法第184条规定请求被上诉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害。本院民事第二庭评议后,认为关于“民国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条规定,于法人之侵权行为有无适用?”之裁判基础法律问题,本院先前裁判有采肯定说与否定说之歧异见解,有统一法律见解之必要,乃于109年5月28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征询。征询程序完成,各民事庭均采取肯定说之见解,即民法第184条规定,于法人亦有适用。上开法律问题,经由征询程序业已统一见解,无须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应依该见解就本案迳为终局裁判。
本判决认为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条规定,为权利之主体,有享受权利之能力;为从事目的事业之必要,有行为能力,亦有责任能力。又依同法第28条、第188条规定,法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之成立,系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或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时,始与各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惟民法关于侵权行为,于第184条定有一般性规定,依该条规定文义及立法说明,并未限于自然人始有适用;而法人,系以社员之结合或独立财产为中心之组织团体,基于其目的,以组织从事活动,自得统合其构成员之意思与갊※吽A为其自己之团体意思及行为。再者,现代社会工商兴盛,科技发达,法人企业不乏经营规模庞大,构成员众多,组织复杂,分工精细,且利用科技机器设备处理营运业务之情形,特定侵害结果之发生,常系统合诸多行为与机器设备共同作用之结果,并非特定自然人之单一行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权行为责任,均须借由其代表机关或受雇人之侵权行为始得成立,不仅使其代表人或受雇人承担甚重之对外责任,亦使被害人于请求赔偿时,须特定、指明并证明该法人企业组织内部之加害人及其行为内容,并承担特殊事故(如公害、职灾、医疗事件等)无法确知加害人及其숊k责事由之风险,于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之行为,不符民法第28条、第188条规定要件时,纵该法人于损害之发生有其他归责事由,仍得脱免赔偿责任,于被害人权益之保护,殊属不周。法人既借由其组织活动,追求并获取利益,复具分散风险之能力,应自己负担其组织活动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认其有适用民法第184条规定,负自己之侵权行为责任,俾符公平。
作者: readperson (关心,从行动开始)   2020-08-19 23:48:00
有先进能解析这对法人会有什么影响吗?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08-20 01:07:00
好奇怎么判断法人的故意或过失?应该只是最高法院想要绕过184、28条吧......
作者: Banridi (Ban)   2020-08-20 01:32:00
有补教老师整理陈聪富老师见解,例如28跟188都必须证明代表人有过失为先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20 03:21:00
敢问楼上是方家高见?叫被害人举证加害人有无过失是把举证责任导致的规定当塑胶吗?
作者: yijen225 (尹天仇)   2020-08-20 08:40:00
楼上可能误会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础是184条,188是连带,但188甚或28的适用前提是要有特定自然人有过失。况且举证责任的“倒置”是程序法的问题,并非法人侵权适用184就不能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277但书。另外,你居然不知道陈聪富老师是谁?最后建议,在大言不惭前还是先看看大法庭为何采该见解,学习法律不是单纯法条的操弄,关键是论证过程是否有理由
作者: soso880101 (台中小民)   2020-08-20 09:39:00
楼楼上的民法民诉老师抱在一起哭了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20 09:40:00
讲的头头是道,但你可能根本没搞清楚我照样讲的原因是什么。可能是我讲的不精确啦,但我的意思是我楼上推文所说的“适用28跟188都要先证明代表人有故意过失”,跟陈聪富老师的见解要表达的意思不一样,陈聪富老师讲的是“须先证明而有困难”的是最终要负责的人(28条是代表人、188是雇用人)成立的一般侵权,在职员雇用人侵权188的情况下,我想被害人是否仍须努力先举证被拉进来负连带责任的法人有故意过失,法条写的很清楚。我不是不知道陈聪富老师是谁,我也不是说大法庭的见解有误,只是对于推文所谓“补习班老师整理”的部分觉得很怪,而且我看了一下,补习班老师整理陈聪富老师见解的部分也不是推文那个意思。
作者: yijen225 (尹天仇)   2020-08-20 11:21:00
原来如此,误会楼上原意深感抱歉。不过楼上还真用心,特别点进去看补习班老师整理的部分,不过诚如楼上所言补教老师所整理的有时候真的会脱离作者原意,为免了解错误我多半先看原本(我记得陈老师的民法总则有写到相关见解)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20 15:10:00
感谢您 可能是我用字遣词不当(上面讲的雇用人也讲错...是受雇人才对)所以造成误会 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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