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诉讼标的同一这件事,前诉讼是“给付之诉”,后诉是“确认之诉”,总觉得我一直在撞墙
1. 教科书举例
前诉讼:子以丑为被告,起诉请求返还100万借款。诉讼标的“子之借款返还请求权”。
后诉讼:丑以子为被告为100万借款债权不存在。诉讼标的“子对丑的借款请求权”
后诉讼标的已被包含于前诉讼,违反重复起诉禁止。
(李淑明民诉第一册 页456)
2. 提到简易程序反诉
反诉当然也要遵守重复起诉禁止规定,而在简易程序也不例外,特别是简易程序要注意提起反诉可能造成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万的状况。但同本教科书的举例让我卡卡的
(1)甲起诉乙票款请求权,诉讼标的“甲之30万票款请求权”;甲追加原因关系“甲之30万价金请求权”
(2)乙反诉,确认票款债权、价金债权均不存在。诉讼标的“甲对乙票款债权、价金债权”
(3)疑问:虽然是要讲解这样不会导致不适用简易诉讼,但,乙的反诉没违反重复起诉禁止吗?
(李淑明民诉第二册 页506)
3. 今年一试考题68,当然答案明确是前后诉之声明相反、当事人相反、诉讼标的相同的D,但看到C我也颇挣扎:
甲对乙起诉请求支付价金,乙另行对甲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关系不存在。
恩恩?诉讼标的:前诉讼“甲之价金请求权”,后诉讼实体法买卖关系
买卖关系不包括在前诉诉讼标的中吗?
到底我盲点在哪?拜托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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