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行政法

楼主: knemeyer (uu)   2020-08-06 14:35:13
※ 引述《haudai (低调)》之铭言:
: [闲聊] 纾发读书压力或与板友互动,勿滥用此选项挑衅、引战,或漫无
: 边际用此选项发文。
: http://i.imgur.com/TAApI0b.jpg
: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06 17:14:00
把程序终结时点提前到否准决定做成时似有对人民保障不足的问题。何况A是当事人。程序终结时点起码也应画在提起救济时才能兼顾行政上的效能与人民权益保障的均衡啊。是谁说处分做成时=程序终结时点的? 请问依据是?个人认为这题可以假设两种情况来写1.救济期间经过前申请提供-行程法46条 2.救济期间经过后申请提供-资公法。毕竟题干没有明示A申请的时间点。只是两种都写的话时间可能来不及写下一题这题只占25分...所以挑一种写就好。
楼主: knemeyer (uu)   2020-08-06 20:46:00
我是看行程法2条1项定义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之程序。所以认为行政处分的案件,行政程序在行政处分“作成”时就终结了。所以第一题A请求提供公文时,作成行政处分的行政程序已经终结,就不能再适用行程法46了。B机关拒绝提供公文,也不是行程法174的“行政程序中”所为之决定或处置。另外,我记得以前学校的行政法老师有说过,行程法46和资公法比起来,适用行程法46其实对人民比较不利,因为行程法46有一个申请的实体要件“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但资公法是保障人民知的权利,所以资公法没有行程法46条的那个申请实体要件,任何人基于任何理由都可以申请,但是否准许申请,依照资公法18来决定。我的行政法都还给老师了,不知道我这样的想法对不对,还请学长姐指教。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06 23:07:00
你认为行程法46条较为不利的原因是因为主体适用上有差异但本题当中A已经是程序当事人,本身就不会因为非当事人而无法适用行程法46条。而比较一下行程法46条第2项得限制阅览卷宗的例外情形与资公法18条得限制公开的情形显然资公法得不予提供的范围更大,对当事人会更有保障吗我是不认为啦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0-08-07 15:58:00
既然要用本题,那范围大跟小有差吗?何况一个还要跟原处分一起救济,一个自身就可以救济
作者: edu4841 (如韻)   2020-08-09 13:35:00
我是觉得这题只要能解释两个法条,为何你选择适用这个法条,能说服阅卷老师就有分了啦!不过立论理由有问题,就算是你选对了适用法条,一样分数不高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20-08-09 18:32:00
同意e大,目前觉得这题还是要依实务跟学说上的解释才可能会有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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