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修时的疑惑,问题很基本,请海涵><"
惩戒法第4条说
依刑事诉讼被通缉羁押/
受褫夺公权/
徒刑执行中
->职务当然停止
任用法第28条说
犯内乱外患贪污通缉/
徒刑执行未毕/
褫夺公权未复权
->任用后发生以上情形应予免职
请问:
惩戒法的情形为什么不能依任用法直接免职?
除了被通缉是还没定罪,而且可能不关内乱外患贪污,所以无法任用的免职
其他,褫夺公权和坐牢已经不能工作,为什么不直接免职,而是停职?是停职再免职吗?
那(不是因为内乱外患贪污)被通缉,无法工作的公务员,还有公务员资格吗?
以上,先谢谢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