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400分及格新制门槛 法律学子提告法院判败诉
考选部修改律师考试规则,引发学生团体反弹,部分考生提诉愿救济。一名赖姓男子参加
去年律师高考,低于新设的最低及格分数400分门槛,提起行政争讼主张考试规则违反比
例原则、平等原则及法律明确性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考选部原处分无误,判
他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赖姓男子去年参加律师高考第二试,总成绩509.00分,虽达选试“劳动社会法
”科目组及格标准507.00分,因扣除国文及选试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计成绩395.00分,未
达新增设最低及格分数400分门槛。
他申请复查考试成绩及阅览试卷,考选部认定试卷入场证号码及笔迹是赖所作答,且无试
卷漏未评阅情事,所评分数与成绩通知书所载分数均相符。赖对于不及格通知书不服,提
行政争讼。
他主张,考选部在前年8月16日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第19
条第2项但书,但修正前仅有4月11日唯一一次正式研商会议,且仅约4个月即通过修正,
根本未如过往相对严谨商议程序,违反正当行政程序也无正当理由构成差别待遇,违反行
政自我拘束原则。
他认为,考试规则已逾越法律授权意旨,也违反法律保留与法律授权明确原则。若不采国
会法律保留,单以专技人员考试法模糊授权,即任由考试院以行政命令全权认定所谓律师
的“核心领域法律专业科目”及“未达400分者,均不予及格”,容任考试院以恣意或过
严资格门槛架空宪法保障职业自由之危险。
法院表示,相关机关以应考人学经历作为分类考试标准,并进而采取不同考试内容暨及格
标准,虽与限制人民职业选择自由、应考试权密切关联,但因考试方法决定涉及考选专业
判断,如该分类标准及所采手段与鉴别应考人知识能力考试目的间具合理关联,即与平等
原则无违。
此外,专技人员考试法第16条第2项,关于考试及格方式采取框架式弹性立法,目的即在
给予主管机关专业判断空间。涉及考试专业判断,非属应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国会
保留事项,非不得由考试机关基于法律授权以命令规定。
考试规则关于“成绩特别设限”修正文字意义并非难以理解,且为受规范者均得清楚预见
不符该成绩特别设限标准者,将获考试不予及格处分,与母法规定无违,应得予适用。
法院指出,考试规则未违反法律保留、法律明确性、利益衡平及行政自我拘束等原则,更
没所谓未设有适当缓和措施,赖男主张均非可采,原处分并无违误,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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