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大一个法律问题:
甲犯数罪(下称A罪、B罪)于107年4月18日经高等法院判决,A罪部分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不得上诉,亦不得易科罚金;B罪部分处有期徒刑八年,可上诉。嗣甲将可上诉至最高
法院B罪;及不可上诉之A罪一并提起上诉,于107年12月11日经上诉驳回确定,且A罪迄未
执行。
最高法院判决就甲之上诉分二部分论述,就可上诉之B罪,有就甲之上诉理由逐一论述,认
定甲之上诉无理由;就不可上诉之A罪以单独论述,仅述明依刑诉法第376条第1项规定不得
上诉,而予以驳回。问题在于…A罪判决确定之时点为何?是107年4月18日或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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