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行政执行法疑问

楼主: dannypooh (阿肆)   2019-08-20 00:29:00
各位大大好 一个问题想求教
今天读到行政执行法的救济
依照最新实务 执行处分的救济方式为
(声明异议+撤销诉讼)
我的问题为
行政执行不是有很多手段吗嘛 ~
例如:怠金,拆除房屋,没入汽车..等等
针对行政执行措施中 (不具行政处分性质的)
例如 拆除房屋
救济手段就无法以 声明异议+撤销诉讼进行对吗
只能以对基础处分的救济
也就是 行政诉讼法4条1项+8条1项=8条2项
=196条1项
这个撤销诉讼附带回复原状来救济
若是(具有处分性质的行政执行措施)
例如 限制出境
即可以 声明异议+撤销诉讼 进行救济
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是要先区分行政执行的措施是不是行政处分
来决定是两种救济方式的哪一种吗?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9-08-20 01:16:00
你是不是没有再自己读过97年跟107年两个决议 只记口诀式的结论?因为决议文写得蛮清楚的97年决议被变更的最后一句跟变更它的107年决议都强调是“具行政处分性质”者97年决议的这段还是继续适用“至何种执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何种类型之行政诉讼,应依执行行为之性质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个案认定”
作者: gs1 (Zzzz...)   2019-08-20 09:30:00
我念的时候也有疑问说 也没几个 具处分性质的也不直接写出来每本教科书都这样
作者: fragment1000 (吹头发)   2019-08-20 09:55:00
推1楼有看决议文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9-08-20 12:23:00
是但是属于事实行为的执行行为也要先声明异议
楼主: dannypooh (阿肆)   2019-08-20 13:48:00
谢谢B大 讲解的很详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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