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的有问题想要请益
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况下 债权人得依照226请求
履行利益之赔偿
假如甲卖给乙A物100元 隔天乙去卖给丙150元
因可归责于甲致给付不能
此时乙可以请求履行利益损害赔偿额
应该是“转售A物之所失利益150元”吧
又有226情形时乙可以解除契约并且不影响226损
害赔偿 解除契约后要259回复原状 乙归还A物
甲归还“价金100元”
这样子乙拿到了250元ㄝ??
如果不解除契约仅依照226请求损赔然后继续为对
待给付的话乙只拿到“100元的A物+50元损害赔偿”
感觉很怪 请问我是哪里推论错了呢?